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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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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时代卖淫嫖娼怎么处理?拘十日罚二十元。本博秦全耀告诉您从1957年10月22日开始到1987年1月1日结束,将近三十年一直是这么执行的。这就是毛泽东时代的规矩。 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打架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 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罗瑞卿 还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的说明。他说:现在我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中的几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要对待的问题,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还不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够不上给予刑事处分;但又超过了一般 批评教育所能解决的限度,需要执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在这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处罚的人中,有一部分人原来就是各种环分子。他们进行偷窃、诈骗财物,猥亵 调戏妇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造谣生事等等违法活动。这些环分子,是我们专政的对象。对他们的违法活动,是必须实行专政,必须加以处罚的。只是 因为他们违法的情节比较轻微,还没有构成犯罪,还不够给予刑事处分,所以才给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人民对各种坏分子实行专政的一个武器。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从毛泽东时代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到今天的“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水涨船高。另外还多了个“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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