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六条》,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这是为了保证文革全面夺权的顺利实现而制定的。
《公安六条》的第一、第三至六条规定,依法惩办“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
串联的正常进行”;保护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依
法惩办“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的操纵者”;地富反坏右“不准串连,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不得利用大
民主或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公安六条》的第四条规定了被无产阶级专政的21种人。有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
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
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
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公安六条》第二条特别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组)的人及周恩来,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成为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无所不包的,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持异见者的东西。该条是为《公安六条》的核心。本博秦全耀记得十分清楚,当时有六个人不许说不,说不就是反革命。他们是毛泽东、林彪、周恩来、江青、陈伯达和康生。因为是公安六条,我们就常说成是“公安六人”或受到特殊保护的“公安六条人命”。
1978年12月胡耀邦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并任中央宣传部部长、中央委员会秘书长等职。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公安六条》。1980年2月胡耀邦在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会总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