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权利的分合统一论
人,有头身之分。没有头,身之分,就不能成其为活生生的人。但也不能把头与身用机械的办法分割开来,那样也会使活生生的人,不复存在了。
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全体人民。
人民之中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分。没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分,人民就不可能成其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但若用机械论的观点把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割裂他们的内在联系,人民也将无法当家做主人,整个国家就会陷入“大混动乱”之中。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的全部权力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好比一个活生生的人),应该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当家做主权与其常设执行机构的执行服务权之分。没有这种“议(头)行(身)”之分,像我们过去那样的“议行合一”,主观上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然而在实际上却可以合来合去,把人民的全部权利都合到党和国家的某个领导者个人身上,使“议行不分”,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结果使人民遭了大难。但因此,就人为地割断“议(头)行(身)的内在联系,将他们绝对对立起来,互相牵制就像美国搞的“三权鼎力”那样,有意利用“议(头)行(身)”之间权力分立的矛盾,人为地制造利用“权力摩擦”,使三个权力机构互相牵制,求得这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毫无疑问,这样搞的结果,必然会损害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人民全部的权力,(即活生生的人)的正常的行为能力。
总之,“议行”之间的关系,就好似那人的头与身之间的关系。他们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功能和职责,是一定要上头下身区分开来的。没有这种科学细致的“分工专责制”,作为人,就不会是现代最高等的社会性动物;作为社主义国家,经济建设就搞不活,政治体制就完善不起来。毫无疑问,“议(头)行(身)”的上、下“分立”是为了提高人(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的活力(效能)而“议(头)行(身)”紧密相联,协作密切,合为一体,同样是为了提高人(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的活力(效能)。这种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条件下,权力的分立和在权力“分工专责制”基础上的密切协作所组成的一个充满内在活力,能够自行清除异物,自我完善,既最精简又高效能,统一的国家机器,就是我提出的“人民权力的分合统一论”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普评制 1987年3月30日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