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发话 互联网企业全部纳入监管!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中央发话:全部纳入监管!
2021-03-17 21:00 星岛环球网 来源:国是直通车
不留死角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召开,其中一大议题是关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会议明确提到,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针对金融科技飞速发展下的潜在风险,中国官方在过去不到半年时间内频频发出信号: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不留监管死角
过去数年,中国金融创新速度与科技水平同步提升,信息技术的创新运用始终伴随金融改革发展进程,这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在降低融资门槛等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部分应用领域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但也应注意到,金融数字化快速发展带来了网络安全、市场垄断、数据权属不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新问题,还有一些“伪创新”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
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召开并表示,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随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出席一次吹风会时称,要按照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此前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等媒体表示,金融科技本质上是一种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活动,也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监管、持牌经营。
对于此次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的“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说,该提法意味着金融监管将会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同时也要求中国科技金融创新必须牢牢把握住合法合规的前提。
“这不是要遏制金融创新,而是要规范金融创新。中国金融需要的是能够助力国计民生和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创新,而非规避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创新。”田利辉说。
未来如何监管?
对金融创新活动,监管亦要与时俱进。
近年来,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形成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搭建起属于公司的“数字帝国”,而它们的发展有利也有弊。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指出,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不利的方面体现在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仍不充分,维权难度大;可能形成行业事实垄断,给监管部门反垄断带来了不少挑战;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风险;去中心化增大监管难度。
他建议,对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应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加强反垄断监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国际监管协调。
尚福林直言,对“伪创新”“乱创新”予以严厉打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但也要持续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肖钢也提到,面对数字金融发展中的种种挑战,应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加以应对。监管科技旨在利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模式,提升金融监管效率,降低机构合规成本。
但目前来看,监管科技的发展落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未来应加强统筹规划、提升监管的智能化和穿透性等。
田利辉说,互联网企业业务创新能力突出,监管需要开展原则监管,从而防止通过模式创新进行制度套利。而且在新时代,监管需要积极使用大数据和云计算,适时开展智能监管。
附录:
同一天的两条新闻,都跟这事有关
2021-03-17 19:51 星岛环球网 来源:侠客岛 文/云歌、点苍
原标题:[解局]同一天的两条新闻,都跟这事有关
3月15日,在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成为重要议题之一。
会议指出,中国平台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向好,但存在“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监管体制不适应”等突出问题,要“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反对垄断”,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
就在中央财经委开会当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市场上产生不小震动。
同一天的两条新闻,针对同一个问题,连起来看,意思就深了。
一
所谓平台经济,是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以平台企业为支撑而演化出的新经济形态。随着细分领域的拓展,平台种类日趋多样:电商、外卖、出行、电影、旅游、社交……平台几乎无处不在。
过去10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流量支撑以及海量供需适配,为平台经济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9年,中国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实现业务收入3193亿元,同比增长24.9%。
平台成长的速度离不开网络规模效应。“用户越多,竞争力越强,先行者的微弱优势会形成强大先发效应,最终成为一股巨大的市场力量。”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说。
有互联网创业人士这样分析:“平台”其实是思维模式。它连接一切,为各种有可能产生联结的产业及个人创造端口。端口维系需要清晰的运作逻辑与资本秩序,若发展到“大树底下不长草”、流量至上形成反噬、个人信息安全找不到可依之地,其负面效应就会外溢。
以“大数据杀熟”为例,平台通过收集消费者信息,分析消费偏好、收入水平,一套算法整下来,老客消费成本高于新客是常事。
平台强制“二选一”也很典型,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时间节点,经常有平台强制商家在自己和竞争对手之间选边站,“有我没他,有他没我”。虽然被媒体多次曝光,但现在一些平台“二选一”手法愈发隐蔽,包括限流、下架、检索排名下降等,压制了商家的渠道选择及自主经营权,影响中小商家业绩和发展,最终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一些新兴生产要素也在安全、隐私、伦理、法理等方面引发新风险。比如,平台巨头既能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又可能因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海量个人信息泄露,致使黑产链条丛生,甚至引发恶性案件。企业成长速度和内部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是现在一些互联网巨头共存的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认为,平台经济的发展和规范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缺一不可。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迫在眉睫。
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的一大亮点是突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监管重要性。为防止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办法》设置了专门保护条款:“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目的、方式和范围;当收集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须取得消费者同意。”
更重要的是,无论收集何种信息,“平台不得在未经用户授权时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信息”。很明显,这是向平台企业与姊妹企业或母子企业随意流转用户信息的歪风开刀。
针对商家苦之已久的平台设限、卖货不自由等“二选一”问题,《办法》规定,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限制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的选择自主权。
对平台企业来说,“二选一”是平台保护自身利益的自然诉求。平台倾注流量给商家,自然希望商家“投桃报李”。但若商家不得不依附平台、只有成为平台附庸才能接近消费者,平台就走向了另一极端——垄断。列出何者不可为,能为维护商业道德和打破市场垄断留下更多平衡协商的空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这是《办法》给电商平台划的底线。
以前直播带货到底是什么、是广告代言还是销售,定位不清晰,监管难免混乱。针对这个乱象,《办法》规定:直播服务提供者须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前脚带完货,后脚发现有问题直接删视频?有直播视频留底为证,红口白牙胡吹海侃者甭想浑水摸鱼。
“把社交电商和直播带货纳入监管体系,这是《办法》最大的亮点。”朱巍说。
至于电商平台刷单、刷评价等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行为也被《办法》一并规制。五星好评要靠一单一单积累,虚构点击量、关注度,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终是自欺欺人、损人不利己。
互联网企业监管在全世界都是一道新课题,前两天还有美国学者呼吁“拆分脸书”以遏制垄断。在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对社会发展进步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前些年监管缺失下的野蛮扩张也遗留了不少问题。《办法》的出台是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的良好开端。正如中央财经委会议强调的: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