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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把1个案子办成20个各省检察长们坐不住了

已有 94 次阅读2021-3-8 14:15 |个人分类:普评制点评|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竟把1个案子办成20个各省检察长们坐不住了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竟把1个案子办成了20个案件,各省检察长们坐不住了
2021-03-07 08:04 星岛环球网  来源:长安剑

长安君(ID:changan-j):

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冤假错案中,老百姓看到的是“死循环”?

盛大爷的“马拉松”诉讼之路,持续了整整31年;一个“案子”,竟办成了至少20个“案件”。

G=A/J?这个数学公式是什么意思?和检察机关又有着怎样的联系?

长安君带你一一解密。

31年长久的等待总算有了结果

令人咋舌,有些案件的“周期”,甚至长达31年。

31年前,盛大爷与他人合作建房,因不同的行政部门对该建房行为评价不一,盛大爷被处以没收等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所涉房屋又遇拆迁,从此,盛大爷走上“马拉松”诉讼之路。

这一官司从区打到市行政执法机关;从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申诉到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抗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因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该案历时31年引发多个行政和民事诉讼,相关部门前前后后作出4个行政执法决定和16个司法决定、裁判,“案-件比”竟高达1:20,这意味着盛大爷自己的一个“案子”,在执法司法部门办成了至少20个“案件”,盛大爷从55岁到86岁一直奔波在维权路上,几乎在诉讼中度过了半生。

2019年7月的一个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交流会上,剖析了这样一起行政赔偿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当场部署抓紧整理报告,并明确指示“该案反映出的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很典型,可以作为主题教育期间的典型事例”。

“31年申诉、3年抗诉、1年半做和解工作,86岁老人几多悲凉,我们必须思考如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实处。”因而张军多次批示并指出,如果执法、司法为民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公平正义就只是口号、标语,法律的温度就会很低,民心就会离我们很远。

针对反映出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难等问题,2019年10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截至2020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000余件。

盛案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与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协同办案,促使双方当事人逐步缩小诉讼目标差距,涉案行政机关也表示绝不会“新官不理旧账”。

经过反复做促和工作,2020年12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盛大爷拿到了应有的补偿,这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感谢党,感谢检察院给了我生命”。盛大爷带着浓重的地方口音,真情地表示。

这个31年“长久的等待”,于盛大爷而言,总算有了结果。

“一声春雷”,各省级院检察长们坐不住了

这是最高检党组列出的一道数学公式,这个公式中:

——“G”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感受”;

——“A”是指发生的具体“案子”;

——“J”是指这些具体的“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

“A”与“J”之比,就是这个公式的名字,谓之“案-件比”。

202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 随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入大众视野。

2018年12月24日,案管办形成了一个专项报告,经过测算,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比”为1:1.895,这意味着司法统计中多办出119.7万“件”,也意味着程序、人力、司法资源更多的占用、付出,每多一“件”,当事人往往就无形中累积一次负面感受。

2019年2月,第二份刑事检察“案-件比”测算报告出炉。

随之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检通报了各地的“案-件比”,如“一声春雷”惊醒梦中人,各省级院检察长们坐不住了。

案管办先后多方多次征求意见后最终确定——在老百姓一个“案子”基础上,检察环节可统计为多个“案件”的15项办案业务活动是:对不捕案件的复议、对不捕案件的复核、对逮捕(不捕)案件的申诉、对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对不起诉案件的复核、对不起诉案件的申诉、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撤回起诉、法院退回、建议延期审理和国家赔偿。

“案-件比”的理想状态是1:1,这15项办案业务活动不也是合法的吗?增加进来为什么就“不理想了”?

“案-件比”的价值恰恰就在于体现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就在于揭示出办案数量和工作量之间的内在关系。

比如,一个故意杀人犯罪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有罪,被告人认罪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案件诉讼终结,从形式上看,综合公检法“案-件比”为1:4,但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必经的法定环节,不需作为“件”叠加计算,公检法各自已做到最佳、理想状态,“案-件比”各为1:1。

2020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案-件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出席会议的代表委员们介绍“案-件比”相关情况。

现实很骨感——

河北省那起历经10次审理判决、7年7次发回重审的普通刑事案件,再如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一系列冤假错案或者重大疑案中,老百姓看到的是“死循环”。

曾几何时,由于退补退查以及发回重审没有时间次数限制,原本应该维护司法正义的程序,沦为上下级司法机关、相关司法部门之间的“拉抽屉”。

“案件‘拉抽屉’久拖不决,人又一直被羁押,这实际上是对嫌疑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每一次修改都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表示。

年度业务数据显示,2019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87,“件”同比下降0.02,减少了约3万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

2020年,全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43,在受疫情影响、办案工作一度延迟的情况下,“件”同比下降0.44,相当于减少了41.2万个程序环节和统计中的“案件”。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同步构建起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把“案-件比”落到检察机关、把责任落实到检察官

“不要激动,喝点水再说”

2020年10月22日,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张军首次主持的“陈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举行。

该案由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发,民事和刑事交叉串连,涉案金额巨大,在事实法律等各方面存在争议,虽经福建省三级检察机关反复做工作,仍陷僵局。

五位听证员参加了听证会,有法学教授,有全国人大代表,有人民监督员,有媒体记者……

张军开宗明义地介绍了听证会的背景后,听证会正式开始。

申诉人陈某在陈述案情时非常激动,数度哽咽。

“不要激动,喝点水再说。” 张军安慰他说。

“你2016年报案,2017年移送到检察院,那时候你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今天这么丰富吗?” 张军问。

“没有,我是在检察机关不起诉后,才学习法律,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陈某回答。

“如果现在再让你签这个合同,你还签吗?” 张军又问。

“肯定不了。”陈某说。

“你有很纯熟的法律知识,关于诈骗罪的事实、证据谈都很清楚。”见到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如此随和,陈某的陈述也显得轻松了许多。

对于本案涉及的三份重要诉讼文书,听证员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很诚恳地指出问题:

——第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仅以一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结论过于简单;

——后来的两份复查决定书对于“什么事实不清?该事实对于起诉与否究竟有何影响性意义?”在论证方面均语焉不详。

张军对此非常认同,他特别指出,对于这类争议较大的不予起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当年公开听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许早早可以“案结事了人和”。

在听证员评议的间隙,张军与申诉人和他的夫人深入沟通、促膝交流。他用自己在最高法院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办案的经历,阐述了在民事与刑事之间天平往哪一头倾斜,对于企业家的干系重大,阐述了最高检保护民营企业的一系列新举措,强调了契约精神与诚实守信,同时也帮陈某分析了他的心理状态。

最终,陈某不由信服,当场表示服从检察院的意见,使这一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公开听证”的意义何在?

“司法办案是否做到求极致,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有没有解决问题、能不能以最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实现案结事了,这也是减少申诉、治理信访诉源问题的治本举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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