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 扎根香港就不会逃亡?许智峯呢?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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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扎根香港”就不会逃亡?许智峯呢?
2020-12-30 13:37 星岛环球网 作者:李继亭 资深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
涉及欺诈罪和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黎智英上周获批保释,法官昨日颁下判词。尽管法官对被告作出了八项严格限制,包括交出护照、不许外出等,但对于关键的逃亡可能性问题,却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尤其令人“意外”的是,法官竟然称“黎智英扎根香港”,并指没有事实证明被告有意图逃亡。如果这种逻辑成立的话,许智峯同样自称“扎根香港”,何以会举家逃亡?显然,判词中所列举的“充足理由”是不成立的。
弃保潜逃羞辱香港司法制度
根据判词所引述的内容,其实控方已经提出了许多反对黎智英保释的理由。例如,黎智英与外国有紧密的联系,他甚至有两艘游艇,如果有需要,他可以用作逃亡所用;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已经中止了与香港的逃犯移交协议,一旦被告逃亡将很难引渡回港。但这些理由,似乎无法打动李运腾法官。
判词甚至这么称,黎智英的家庭和生意都在香港,他是“扎根香港”的人(rooted in Hong Kong);虽然法庭限制黎智英离境,但没有事实依据证明,被告有逃亡的意图(no finding that he had the intention to leave the jurisdiction in the sense of absconding);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与其他逃亡的人员有关;法庭所要考虑的只是根据法律、证据和被告权利(can only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evidence available, the merits of the application and nothing else)。
好一个“依据事实和法律”!如果依据“事实”,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一家老少都在香港,哪有半点逃亡的可能?如果依据“事实”,曾志健尚未成年,必须依靠父母生活,岂有逃亡动机?如果依据“事实”,梁颂恒不是应该在香港还立法会的债务,怎么可能逃亡?但事实就是,许智峯、曾志健、梁颂恒等人,要么制造虚假证明去欺骗法庭,要么悄无声息地逃离香港,无一例外,都用事实去羞辱了法庭。
法官实际上忽视了该案最核心的问题,这就是黎智英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政治人物,而是一个曾经获美国副总统、国务卿以及众多有权有势人物亲自接见的人。这就意味着,他拥有其他人所无法比拟的能力,如果有需要,他完全可以实现离港的目的。更何况,法庭开审的前后,美国的政要不断发出威胁,要求香港特区政府撤控及释放黎智英。试问,全港七百五十万人口,谁有此种能量?
黎智英与外国的紧密联系、获外国及境外政治势力支持的能量,正正是本案的最大风险。面临过去半年如此多的弃保潜逃案件,法庭却完全没有理会,甚至用一个空洞的法律用词去将法律天秤向黎智英倾斜,如此理由,如何能令人信服?
就在昨日的几乎同一时间,英国社交名媛G.Maxwell在美国被控协助干犯性罪行,她向法庭提出包括2亿2千万港元保释金的保释条件,但被法庭拒绝。不论是政治能量还是经济能力,黎智英和上述人士相比谁更强?后者尚且不被同意保释,何以黎智英可以?
公众期待终院能纠正错误
显而易见,李运腾法官是以寻常个案的思维去对待此宗案件,而不是一个国安法指定法官的思维去思考。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事实证明,法官一直强调的只是被告人的权益,根本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充足理由”,这样的法官,无法叫人相信他是合格的国安法指定法官。
事实上,正如舆论所指出的,法官列出八项“严格”条件,这种决定的本身恰恰说明,法官并没有真正相信黎智英一定不会潜逃,否则何需限制黎智英不许离开居所、不许接受访问?
国安法是新事物,但却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官必须严格遵循国安法要求,如果黎智英因李运腾法官的保释决定而逃亡,则香港的法治可以休矣。本周四,终审法院将审理上述,公众期待能纠正错误,否则法庭的威信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