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活大中型企业必须要弄清和解决的两个问題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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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工人论坛
第1、2期合刊 (总第35.36期) 1987年4月 天津市职工社会科学业余研究会
目录
問题探讨
搞活大中型企业必须要弄清和解决的两个问題
马迎春 (第三页)
搞活大中型企业必须要弄清楚和解决的两个问题是:一、国家赋予企业的权利,应该属于谁?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赋予企业的一切权利应该属于工人,即企业的全体干部和职工。
依据这一点,国家就可把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交给企业的全体干部和职工,采取以“全员租赁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彻底的改革办法,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开。保留原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联系,取消行政隶属关系,如部署或省属企业等等,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如:科技或处级单位等等,使政企彻底分开;使企业无论大或小都在社会和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使企业再也不用去和上级主管部门争原材料、争设备、争投资了;使企业再也不用去搞增人扩编,人为地去争行政升级了,使企业再也不能躺在国家身上继续吃国家的“大锅饭”了 。
国家可以按照有关法规,依据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工资等级,也可以实行工资含量包干,成本承包责任制等多种形式,来确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以达到既不使宏观失控,又要把微观搞活的目的。
二,选择企业领导人的权利应该属于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选择国家领导人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中,选择企业领导人的权利应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
对于这一点,从道理上讲,巴黎公社是这样做的,列宁是这样讲的,民主集中制也是这样要求的,尽管现实生活中还没能完全按这样的要求去做,但理论上是本不应有争议的。
至于现行的“厂长工作条例”,他没有对哪些企业的厂长,应该采取哪种方式产生,做硬性规定,这是十分明智的。因为企业新领导体制在思想理论上还不成熟,还没能从根本上战胜旧观念、旧理论,实践上也还无法起主导作用。所以说,在这样的新旧领导体制的交替时期,“厂长工作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不得已而为之。客观的讲,其结果对尽快推行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厂长的新制度会更为有利些。否则,在新理论、新制度还不成熟,还不完善,企业内外条件还不太好,又没做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硬性推行新制度,就有可能把本来还在正常工作的企业搞得人心荒荒。这反倒会欲速而不答,结果对谁都无甚好处。
至于,那种“一般说来大中型企业的规模大,情况复杂,经济实力雄厚“我看应该加一句人才济济”。在这些企业里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及动力,其提供的是税利和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鞍钢那样的特大型企业),国家有必要委派合适的干部去担任这类企业的经理”的说法,我个人认为,在理论上,这是站不住脚的。试问?鞍钢是中国的特大型企业,它的厂长应该采取任命制,中国大不大?中国的国家主席应该由谁来任命呢?而在实践上,这是有害的。他为一些不愿意搞改革的领导者,提供了一个借口,一个利“用情况特殊”来不实行民主选举厂长的方式。使得那些部门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难以搞活。事实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已有两万多个工业企业(据我所知,其中有一些千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进行了民主选举厂长的试点工作。进行民主选举厂长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有利于增强厂长的责任感,使之树立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职工负责的思想。第二,经选举产生的厂长,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厂长集中统一的指挥,第三,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提高企业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第四,有利于促进领导作风的转变,克服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有趣的是,上面这两段引言都出自《(条例)学习问答》一文,(国家经委《经济工作通讯》86年16期企业领导体制改革专辑第22页作者是国务院法制局钱辉同志,国家经委白英姿、狄娜同志,中央组织部钟祖成同志 全国总工会刘铁章刘东文同志)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说明:我们的实践已经为民主选举厂长好,提供了充足的论据,而我们的理论工作者却还在用牵强附,自相矛盾的手法解释现行政策,即《厂长工作条例》。同时还从一个侧面说明: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问题上,我们国家的理论工作,远远地落在了实际工作的后面。
为此,我以一个身在工厂,了解下情的普通青年工人的名义呼吁:到了从理论上,彻底解决国家赋予企业的一切权力,应该属于企业的全体干部和职工,选择企业领导人的权力,应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驶的时候了,到了从实践上,应该尽快地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的落实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的时候了。否则的话,就不能避免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而整个社会每时每刻都在遭受的无形的巨大损失。
1987年4月13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