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区议员持双重国籍须立法禁止防双重效忠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港媒:区议员持双重国籍 须立法禁止防双重效忠
2021-02-17 14:02 星岛环球网 作者:温滔淼 时事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
香港国安法第6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为了满足上述法律要求,政府研究修订现行《宣誓及声明条例》,区议员将纳入宣誓范围,并订明誓言内容、程序、应有态度,以及宣誓后违反誓言的后果。据报道,相关研究已经接近尾声,草案将于农历新年后提交立法会。
诚然,以本地立法方式规定区议员必须在就职时宣誓,不但是香港国安法的法定要求,更是有其必要。可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若要真正落实“爱国者治港”,单是立法规定区议员必须宣誓,似乎并不足够,若对区议员的国籍不加以规范,容许他们持有双重国籍的话,便有机会出现“双重效忠”问题。
毕竟,任何人移民入籍他国之时,基本上都要向入籍的国家宣誓效忠。另一方面,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持有人,虽然不须在申领其护照时宣誓,但是根据英国相关的法律规定,BNO持有人必须效忠英国君主,不可背叛英国。在此情况之下,假若我国跟英国存在利益冲突,那些持有BNO的区议员,又会否在关键时刻选择效忠英国,因而损害我国的利益呢?
说到这里有人或许会说:区议会不过是基本法第97条规定的非政权性区域组织,是否应该禁止区议员持有双重国籍?此外,基本法现时只有规定特首、行政会议成员、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12个功能界别外的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必须由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立法限制区议员持有双重国籍,又是否存在法理基础呢?
公职人员理应受规限
上述问题的答案,其实十分简单。区议会的确是基本法第97条规定的非政权性区域组织,但不改变区议员是公职人员的性质。事实上,根据现行《防止贿赂条例》,区议员属于公职人员,而只要是公职人员,便有机会因其持有双重国籍而出现“双重效忠”问题,理应纳入规管。
至于基本法没规定区议员不可持有双重国籍,正是因为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97条而设立的非政权区域组织,宪制上既可继续存在,亦可选择废除,正如回归后废除的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一样。因此,基本法不可能为这类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订立过多的法律规定,亦自然不会明文规定区议员可否持有双重国籍。
然而,基本法第98条规定:“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条文中的“法律”是指香港特区本地法律。换言之,基本法早已授权特区政府,可以本地立法方式规定区议会的组成方法,包括订明区议员必须由不持有BNO及其他国籍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
换言之,政府绝对可以修订《区议会条例》第20条,规定区议员必须为中国籍,以及不持有BNO及其他国籍,同时修订《区议会条例》第24条,规定区议员就任后若加入外国国籍,将自动丧失议员资格。上述做法有基本法第98条作为法理基础,毋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作出决定,可以单纯透过本地立法形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