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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倘勾外力可被取缔

已有 196 次阅读2021-2-11 03:10 |个人分类:普评制点评|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大律师公会倘勾外力可被取缔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大律师公会倘勾外力可被取缔
2021-02-11 08:19 星岛环球网

星岛环球网消息:《大公报》报道,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刚上任就狂言要修改国安法,他被揭曾担任英国牛津市议员,还是英国自由民主党资深党员,外界质疑他的言行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表示,夏博义一天不辞职,就是大律师公会的包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大律师公会是以《社团条例》注册,若果被认定与外国政治团体有联系,保安局可以命令有关社团停止运作。有法律界及政界人士都认为,夏博义再不辞职的话,只会令公会陷入被取缔的危机。

梁振英昨日在facebook发帖称,一位资深律师朋友向他提供法律意见,“香港大律师公会不是以担保有限公司方式成立,而是根据港英时代遗留下来的《社团条例》成立的。”《社团条例》对于禁止香港的社团与外国政治联系非常严苛。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若社团事务主任认为因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又或任何在香港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若被认定为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政治团体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均可以要求保安局局长发出命令禁止该社团运作。

夏博义煽动西藏“自决”

梁振英亦在facebook上载了两篇夏博义撰写的文章。其中一篇是2008年5月在《金融时报》刊登,内容是声称西藏有合法权利争取自决,另一篇是2008年7月在《南华早报》刊登,内容批评新加坡政府。梁振英表示,夏博义的“西藏自决论”文章,水洗也不清。他质疑有这样的人作为大律师公会主席,大律师公会如何维护特区法治。夏博义一天不辞职,“对大律师公会致力寻求与各机构、机关及组织,进行具建设性的对话与交流完全没有好处。”梁振英又透露,他前日把要求夏博义辞职的公开信用电邮发给夏,夏博义同日用电邮回覆说,已把信件转交给大律师公会理事会,理事会会在本周内回覆梁振英。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教授傅健慈认为,夏博义曾是牛津市议员,有英国政党背景,再加上他创立的“香港人权监察”收受美国民主基金会(NED)1500万元,而NED正正是“占中”、黑暴的幕后黑手。夏博义辩称毋须申报、政党身份与主席身份无冲突,根本是诡辩。根据夏博义的政治背景,再加上他上任后就要求修改国安法,已符合取缔大律师公会的合理理由。假如大律师公会被取缔的话,香港就只有律师会,到时政府可以修改法律再处理余下的问题。“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法治是天经地义。”

公会组织封闭乏监管

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李浩然认为,这次夏博义隐瞒政治背景的事件,是失当行为,属于一个严重的问题,公会应该尽快作内部处理,包括由成员提起不信任动议等,以维护公会的诚信;进一步来看,大律师公会似乎是一个很封闭的组织,内部调节机制很不透明。法律上对它的要求与监管也很少。拿律师会来作比较,法律的监管与要求就多得多了,给公众的观感好像是大律师很自律不用监管,而律师就须要多监管。

李浩然指出,看不到大律师公会有内部机制去纠正内部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没有什么法例对其监管,这是典型的空白,或者放任。一直以来,社会都是依赖大律师的正直和普遍的高自律性来确保大律师公会的诚信。然而,不能排除像今次事件偶然地出现了害群之马。“那又该如何应对呢?只能够依靠公众舆论的监察吗?这是个值得大众深思的问题。”

市民高院外抗议 促夏博义辞职

团体“保卫香港运动”、“不平则鸣”等成员昨日赴高等法院,就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涉隐瞒政治背景,诋毁香港国安法,表示强烈抗议及谴责,要求夏博义尽快辞职。

“保卫香港运动”直斥夏博义作贼心虚,涉刻意隐瞒他英国自由民主党成员背景。他们又质疑,夏博义或以大律师公会主席身份,引外国势力插手香港司法事务,将损害香港法治与安定。

“不平则鸣”则表示,香港属于中国,夏博义作为本港法律界一员,必须承认香港法律体制源头是中国宪法,惟夏博义抗拒这一根本原则,妄图扭曲香港宪制秩序,令大律师公会陷入71年来最严重的信任危机。

“不平则鸣”强烈呼吁夏博义应尽快辞职。

隐瞒英议员身份 于理不容

资深传媒人卢永雄在网媒撰文指出,夏博义是一个英国二流政客,今年一月竞逐大律师公会主席前,才急急辞去英国市议员身份,选举时却完全没有披露。夏博义回港显然有政治性的考量,应马上辞职。

卢永雄表示,夏博义过去曾与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到欧洲,游说欧盟及英国反对23条立法,加上2013年曾发表《西藏是否具有民族自决权》一文,所以如今反对香港国安法,也很“正常”了。

他续说,今次事件涉及隐瞒,“一个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怎可以隐瞒他的政治背景,特别是外国的政治背景呢?”第二是,公会主席位置敏感,大律师公会不单是专业组织,还涉及大状的专业资格确认,同时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能够决定香港的法官的任命。“一个隐瞒身份的英国政客,参与推荐香港的法官、决定香港大律师的执业资格,可谓荒谬之极。”卢永雄强调,夏博义应马上辞职,否则大律师公会与英国的联系就会水洗不清。

行政会议成员、经民联副主席林健锋指出,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2008年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的时候,因担任广东省政协委员,遭到当时前公民党党魁余若薇等人反对。余若薇当时声称,袁国强出任政协“会令公众对大律师公会主席一职的角色产生混淆”。如今在香港,有外国前市议员来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余若薇等人则避谈事件。

林健锋说,反对派向来声称任何事都要“公平、公正、公开”,而大律师公会主席一职更应该是中立的。“点解抨击袁国强的人不出来批评夏博义?”

附录:

港媒:大律师公会必须清理门户
2021-02-11 08:16 星岛环球网 作者:龙眠山 来源:大公报

新年为人们带来新希望,但大律师公会则不同,若未能及时同新任主席夏博义切割,迎来的绝对不是充满希望的春天,而是生死存亡之秋。

夏博义甫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就挑战国安法,引起全城哗然。更令人震惊的是,夏博义隐瞒自己是英国自由民主党资深党员、且曾任英国牛津地区议员的事实,将包括绝大部分大律师在内的香港人蒙在鼓中,直至最近英国本地报章踢爆,人们才知真相。堂堂香港大律师公会的主席,竟然由一个外国二流政客出任,不仅掌握全港大律师的认证权,更是司法推荐委员会的成员,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荒天下之大谬。

大律师公会是专业组织,只谈法治,不问政治。早前大律师公会就夏博义事件发出声明,重申是专业组织。然而,大律师公会仍由外国政客的夏博义所领导,而其所属的政党素以反中乱港著称,大律师公会跌入政治化泥潭、且与外国势力挂钩,这是水洗不清的事实。而夏博义以大律师公会主席身份“争取修改国安法”,显然是一种政治行为,与公会的职能明显有冲突。

正如法律界人士指出,大律师公会依据港英时代遗留下的《社团条例》注册,而条例对于禁止香港的社团与外国政治联系非常严苛。根据有关条例第8条,若社团事务主任认为,因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又或者任何在香港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若被认定为政治化团体与外国政治团体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均可以要求保安局局长发出命令,禁止该社团运作。

夏博义是外国政客,其反对国安法符合其政党的一贯政治立场,全部踩中社团条例的红线,随时招致大律师公会被依法取缔。港澳办及中联办日前发声明,直指夏博义挑战国安法令大律师公会进一步跌入深渊,绝非虚言。现在,是公会清理门户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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