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拉姆刷屏 家庭暴力还是私事吗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另一个拉姆”刷屏,家庭暴力还是私事吗?
2021-02-07 15:44 星岛环球网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家暴的取证、认定
为何这么难
近日,一篇题为《另一个“拉姆”》的文章刷屏。文章中,前媒体人马金瑜控诉其遭遇了长期家暴,被丈夫扎西打至骨折、昏厥、大小便失禁、视力模糊。
此前,马金瑜和蜂农丈夫的“爱情童话”曾数度被主流媒体报道,成为美谈。2012年,马金瑜在一次采访中认识了蜂农扎西,47天后,两人结婚,长居青海省贵德县。马金瑜曾称,丈夫扎西“心像山上的泉水一样干净”,自己遇到了爱情。但她也曾在采访中直言,在和丈夫共同经营的电商生意中,文化差异给两人的感情造成冲击。
事情真相如何,尚待调查。不过,这篇文章也让家暴再次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话题。2020年,拉姆案和山东女子不孕被虐致死案就曾引发舆论关注。
家庭暴力的难题为何如此难解?此前,中国新闻周刊曾采访多位婚姻家事律师、刑事律师、前民事法官以及警察转型的民间公益组织负责人,试图从他们的视角和工作经历中厘清当一场家暴发生前后,哪些系统性问题是始终存在的。
认定难、门槛高
“我们接的案子里,能被认定为家暴的应该是在6%~10%左右。”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认为,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和大众理解的家庭暴力之间的差距,是致使当前很多家庭暴力类案件“隐形”的根本原因。取证难、认定难,是家庭暴力被法律承认的障碍。
家庭暴力往往发生于一瞬间,且大部分发生于私密场所。在事后取证中,很多家暴的受害者并不知道应该取什么样的证据,也不知道应做伤情鉴定,这就导致大部分案件中的证据都无法使用,“比如局部的伤痕照,第一没办法证明是你,第二没办法证明是对方殴打所致。”易轶说。
在法律证据的认定中,需要证据的关联性和连续性。易轶透露,现行的家暴认定中,需要有效认定存在连续性的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认可。这要求家暴的受害者不仅要提供局部的伤痕照,还要拍摄露出脸部的全身照,此外还需要医院的诊断记录,甚至施暴者侧面承认施暴的书面或者录音证据。
“所以我们会发现,这个取证标准非常高。”在易轶经手的案件中,家暴导致的轻伤以下伤情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可以离婚的依据,“但实际上轻伤已经是很严重的了,轻微伤就可以被行政拘留了。”
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的界定难是公权力难以“插手家务事”的原因。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逢春在专业从事婚姻家事类案件代理前曾是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父母儿童维权合议庭的一位法官。在过往的司法工作中,她发现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往往难以界定。例如,当事双方身上均有伤;当事一方在暴力发生前曾长时间对另一方进行语言谩骂,导致另一方的暴力;两人厮打中的无意识伤害等情况都导致家暴的认定具备特殊性和高门槛。
家庭暴力和常态性的家庭纠纷是区分家暴受害者的工作难点。张逢春总结发现,无论是做法官期间还是做律师,都会发现家暴的受害者在诉诸法律时的畏缩和反复。而他们无论是遭受了法律规定中的冷暴力、语言暴力还是肢体暴力,一方都因为另一方的行为受到精神上的长期控制,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做出正确反应的能力。“关系是极度不平衡的,真正遭遇家暴的人中有很大比例是无法保护自己的。”
多位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家暴的终止和行为后续的处理息息相关。
“抛开前期的难度问题。比如她问我,如果能认定,我能得到什么?”法官加律师的多年司法工作依然让张逢春感到对这个难以回答,在当前的案件处理中,家庭暴力类案件认定后的精神补偿往往被忽略不计,物质生活的快速提高和精神补偿的空白使得很多家暴受害者的心理问题始终难以忽视。
2013年2月3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离婚案宣判,法院认定李阳家暴属实,判决两人离婚,并赔偿妻子李金5万元精神抚慰金。
“现实中(精神抚慰金)10万算高的了。10万现在能干啥,连抑郁症都治不好。”张逢春说。
家暴施暴者的后续问题依然复杂,解决难题需要更加完备科学的配套措施。张逢春介绍,当前,部分国家会针对施暴者进行强制医疗,直到相关机构出具评测报告认定其已“恢复正常”,才能解除强制医疗措施。
“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行的问题”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反家暴法》中解释,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真能用到的,反而不是家暴案件本身。”张逢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为家暴认定的高门槛,使得出台后的《反家暴法》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更多使用在了离婚案件中的抚养权争夺和分割财产问题上。
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反家暴法》的本意。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给《反家暴法》的现状提供了另一个视角。李莹表示,《反家暴法》之所以在颁布后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比起法律本身,更多的是实施阶段的问题。
“虽然《反家暴法》没有那么完美,但是从总体来讲,该有的制度都有了。”李莹认为,《反家暴法》中关于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报警,《告诫书》的使用,强制报告制度的应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甚至法律援助等条款都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利用。
2020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召开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 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这么多年发了五千多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李莹感叹。
李莹认为,制度如果没有被“激活”,司法机关不能理解运用《反家暴法》,一切都是空谈。降低家暴认定的门槛,人身保护令才能满足需求。李莹透露,截至目前,她所代理的当事人中在北京尚未成功申请过一例告诫书,而在以“拉姆案”为代表的分手暴力中,告诫书的威慑作用不容忽视。
“数量”之外,执行的“质量”问题让多位律师在采访中反复提及。
“我最怕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我们按流程处理了。这比不处理还可怕。”李莹认为如果公权力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家暴问题,会使公众失去对法律和公权力的权威性的信心。在过往家暴类案件的处理中,即时性和有效性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果警方介入后以家务事、夫妻吵架等流程处理,被家暴一方很容易产生“警方无法保护我”“《反家暴法》没有作用”等心灰意冷的想法。
而在相关部门的处理惯例中,家暴类案件的报警往往会被当做家务事来处理,“他们内心是真的认为这是夫妻间的事。”张逢春说,现实中,家暴类案件,公权力在众多因素下往往难以介入,而妇联等机构又缺乏强制力,更多起到心理疏导作用。
《反家暴法》实施后,李莹一直致力于对公安、妇联、律师、社工等全国各地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她发现,《反家暴法》发挥效用时的阻碍从根本上是宣传培训的问题,很多一线司法、执法工作人员甚至根本不知道有告诫书,对于《反家暴法》中的具体规定、救济措施和自我职责也不甚了解。
一位基层法官在沟通中告诉李莹,之所以不发布人身保护令,是因为他认为只有离婚才需要人身保护令。李莹解释,人身保护令是独立程序,目的是隔离双方的暴力环境,和离婚与否没有关系,不需要依附于离婚诉讼。且因为该程序起到“安全墙”的作用,所以门槛一定要低,否则起不到效果。
“拉姆的悲剧发生后,很多网友呼吁建立《拉姆法案》。但作为专业人士,我们真的认为不是法律的问题,我们是有《反家暴法》的,是执行的问题。”李莹说。
习得性无助
在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中,习得性无助是受访者们口中的高频词,用来形容他们接触过的家暴受害者。
公开信息解释,习得性无助是指一个人经历了失败和挫折,将不可控制的消极事件或失败结果归因于自身的智力、能力时,一种弥散的、无助的和抑郁的状态就会出现,无助感也由此产生。
无助感在长期暴力的刺激下往往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刑事律师彭逸轩对此深有感触。
“其实我见到的更多是反弹——频繁的家暴会激发弱者反抗的能量。”彭逸轩透露,这种能量是爆发性、反弹性的。此时,长期的受害者会转变为施暴者,因为力量的不平衡,此时的施暴者往往会采取隐蔽又极端的行为,例如下毒、刀砍等,“甚至直接趁睡着就给闷死了。”
彭逸轩总结,长期家暴的走向往往有两个,一种是导致被施暴者的极端反抗,酿成刑事案件,另一种是被虐待致死。对于后者,他认为和当前的社会风气有较大关系,家暴发生后,往往不被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在周围人的眼中仍然是私事。
“很多时候,受害者那种无力反抗、不想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还是比较明显的。”家暴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和职业、受教育程度无显著联系。彭逸轩回忆,7、8年前,曾接待一位高知识分子老年女性当事人。沟通过程中,该当事人一直盯着门缝看,担心丈夫随时会闯进来。她告诉彭逸轩,自己从年轻时候就遭受家暴,但是因两人均为高职称知识分子,导致没有人相信其被长期施暴。“后来也没进入离婚程序。她担心如果离婚不能摆脱他,会招致更严重的暴力。”
因此,人身保护令对家暴受害者来说就格外重要。
“至少要把施暴者和受害者分开,这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易轶透露,人身保护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仅限于威慑作用。“如果公权力的介入不能控制当时的情况,某种程度上是纵容了家暴的延续。”
李莹强调,要认清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在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时要降低当前过高的门槛,不应该一定要当事人提供特别充分的证据,而应该有一个显性条件都可以申请。
李莹认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难度较大,和部分司法人员对人身保护令的误解有关。他们认为一旦颁发人身保护令,即为认定家暴存在,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会对离婚案件产生实体性影响。“告诫书是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可能对离婚案件有实体性影响,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对受害者人进行的一个程序保护,不是证据的概念。”
即使能够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执行力度也是众多法律从业者们心头的疑惑。张逢春介绍,目前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是,法院执行,派出所、居委会协助。但是对于如何协助、协助力度,则并不明确。截至目前,易轶代理的案件中,还没有一例进入执行层面。
“联动”的社会性实验
“家暴的解决不是单个机关或个人的问题,也不是某个群体的问题,这种普世性问题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的联动。”易轶说,联动是当一起家庭暴力发生后,涉及的相关公权力机关、组织机构、群体和个人都能发挥各自的作用。
万飞创办的反家暴公益组织“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以下简称“蓝天下”)是当前备受认可的成功实验。
在专业从事反家暴公益活动前,万飞是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30余年的从警生涯,让他深刻了解家暴问题的痛点难点。
在万飞看来,反家暴联动机制的核心是协调。“多部门的联动,跨区域、跨领域,很多都是平级,谁听谁的呢?”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组织反而成为了纽带,把妇联、派出所、法院等组织机构串联起来,让遭遇家暴的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路径,减少受害者四处碰壁的遭遇。
“(受害者)需要心理咨询师,我们就找咨询师;小孩需要读书,我们就通过妇联找教育部门;警察来了,我们知道如何帮助来中止暴力。”万飞在这种点对点的联动中,摸索出了一些窍门。
“蓝天下”具不具备可复制性和延续性,是当前司法从业者们观望的焦点。
一些受访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蓝天下”成立至今,成为国内反家暴领域的知名民间组织,但“蓝天下”的成功是否和万飞此前的警察职业有关?其他人具不具备类似的和各级公权力机关沟通的能力?在其他地方能否成功开展类似的联动行为?这让他们倍感期待。
万飞也在思考同样的问题,“这个东西到别处能不能做好?”
在总结了“蓝天下”的联动经验后,2017年万飞将“蓝天下”从周边的县市开始扩散开来,他发现早期活动的确离不开熟悉的土壤,但此后“蓝天下”在其他地方的顺利开展让万飞相信联动的内核是通用的。“我们提供的是沟通的方法和协调经验,来引起当地妇联、公安等部门的重视。”同时,万飞长期为各地的公安等部门提供培训服务,在培训中,反家暴的意识和常识也慢慢建立了起来。
5年来,“蓝天下”联动的很多部门都换了一把手,但万飞感觉工作依然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