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评制点评又一起受贿大案细节曝光!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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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受贿大案细节曝光!
2020-10-07 22:14 星岛环球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仅黄金就收了14斤!石油企业原董事长受贿细节披露
又一起受贿大案细节曝光!
被查一年多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延长石油)党委原书记、董事长沈浩受贿细节获官方披露。
据12309中国检察网近日发布的《沈浩受贿案起诉书》,检方指控,2003年至2017年,沈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超2000万元,其中仅黄金就收了7200克。
公开资料显示,沈浩,男,汉族,1952年4月生,江苏常州人,研究生学历,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月1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同年7月12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将沈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指定宝鸡市监察委员会管辖并联合开展调查工作,7月13日宝鸡市监察委员会对沈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8月13日宝鸡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宝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起诉书指出,沈浩的受贿财物中,仅黄金就达到7200克,价值超200万元。其中,为谋求油气资源开发合作,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某某曾于2011年、2012年间分两次送给沈浩共计4500克黄金(价值153.7485万元)。此外,沈浩还收受贺某某所送的美元35万元、英镑13万元、欧元16万元。
起诉书还显示,2014年、2015年间,陕西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姚某某曾送给沈浩欧元20万元、黄金2000克(价值67万元),同样是为谋求合作利益。
2011年至2013年,某石油油气勘探公司原总经理冯某某为获得关照并对自己被任命为总经理表示感谢,送给沈浩5万元和500克黄金(价值12.159万元)。
同样,为谋求晋升,某石油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闫某某于2010年初送给沈浩价值5.76万元的黄金200克。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浩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2009年3月《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被告人沈浩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