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 司法独立不能沦为司法独大法官独裁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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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司法独立不能沦为司法独大法官独裁
2020-10-01 14:58 星岛环球网 来源:香港文汇报 作者:寒礁 紫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回归以来,中央通过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指司法机构依照宪制授权,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干涉。这是彰显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则,基本法对此予以了充分保障,也明确规定了司法权的边界。
然而,长期以来尤其是“修例风波”以来,反对派极力鼓吹“三权分立”,歪解司法独立,企图将司法机构演变成任由他们操控的政治工具。司法机构自我扩权、司法独大现象屡有发生;个别法官立场偏颇,审判偏离法律规定。如此发展下去,不仅严重破坏香港行政主导的宪制秩序,严重影响香港繁荣稳定,香港的司法独立也有沦为司法独大法官独裁之虞。
擅用“违宪审查”挑战中央权威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全部来自中央授权,中央授予特区多少权力,特区就有多少权力。中央没有授予的权力,特区不可自行扩权,这是最基本的宪制原则。香港的司法独立,只是在特区范围内的独立,跳出特区自治范围运作,就是越权。比如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一案中认为,香港法院对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有违宪审查权。这不仅是典型的“以下犯上”的越权行为,更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关于特区法院对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的具体规定,严重挑战了中央的权威。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具有超然于特别行政区的不容置疑的宪制地位。虽然“吴嘉玲案”后终审法院澄清不会质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但司法机构对前述越权行为一直没有明确收回,对“违宪审查”的所谓“承担”从来没有放下。基本法规定特区法律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发回,但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特区法院有所谓“违宪审查权”。去年“修例风波”期间,香港法院再度进行“违宪审查”,把自己抬高到全国人大的位置,裁定行政长官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违反基本法。特区司法机构的自我扩权,不仅引发香港各界不满,甚至引致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批驳声明,强调法院无权作出违宪审查。
法官立场偏颇专断独裁
在特区自治范围内,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分工负责,行政、立法机构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都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然而,为阻挠政府施政,架空特区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反对派滥用特区司法覆核制度,而司法机构却未能遵守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大幅增加受案范围,耗用大量时间和资源处理缺乏根据的案件。无日无之的司法覆核被反对派用来左右政局。
厘清司法机构的权力边界
司法机构是法治的守护者,更应当以公平公正、令人信服的判决彰显法治公义。但现实中,有个别法官不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审案,而是打着独立审判的幌子,依据自我政治主张和理念审案,独断专行,作出的判决明显偏颇,失信于民。如黎智英刑事恐吓案,最终竟被判无罪,法官的判决理据不单主观,更违反普通法原则,与以往案件存在双重标准。又如一些法官对于去年“修例风波”中政治类案件的处理,对已经明显违反香港法律的暴徒从轻发落,甚至去赞美暴徒行径。有触犯暴动罪的重案之人,不断获准保释,弃保潜逃的现象屡见不鲜。
基本法明确规定,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特区法院对国家行为无审判权,这些限制性规定必须得到落实。司法机构的权力仅限于在特区自治事务范围内运行,不能行使没有授予的权力。“违宪审查权”是中央事权,只能由中央行使,地方司法机构没有行使权力。特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权力,基本法有明文规定明确分工,有各自运行的范畴,司法机构不能越俎代庖,抢占行政、立法机构的权力。
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长官对基本法的执行权,主动对司法机构超越宪制授权的行为纠偏正误。完善行政长官对法官的实质任命权,落实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关于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效忠宣誓及丧失资格的规定。大力推进司法机构自身改革。对于公众批评较为集中的量刑偏差、滥用司法覆核等情况,应参考借鉴英美等国例子,研究设立量刑委员会,负责制定及修改量刑指南,减低判刑时的不确定性及法官自身的主观因素。推动成立司法监察机构,引入非法律人士加入,加强法院与社会的联系,确保司法实践不偏不倚,增强司法的公开透明度。设置专责处理司法覆核申请的法庭,提升审核过程的质素和效率。
建基于基本法的司法独立是香港赖以成功的重要保障,反对派为一己之私,无视基本法的宪制规定,企图把司法独立变成挑战中央权威、阻碍特首施政、破坏繁荣稳定的工具,是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最大破坏。只要我们积极顺应民意,依法推进司法改革,使香港的司法机构运作重回基本法规定的正道,市民的法治信心一定能够恢复,香港的法治基石也必定更加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