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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眼里的公有制,总是这么奇葩

已有 168 次阅读2020-8-22 10:43 |个人分类:普评制点评|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神眼里的公有制,总是这么奇葩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神眼里的公有制,总是这么奇葩 
(2019-02-19 10:44:12) 赵 磊 (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

(一)有比我更厉害的

    有位年轻的管理学副教授,在看了拙文《“正常社会”没有公有制?》后,给我发来微信说:

     ——“赵老师太厉害了。上初中的时候,政治课讲到原始人类的公有制,我就觉得很奇怪,因为只是在团体内公有,团体间是不会共享的,那么这不是真正的公有。就像我们一个家庭里大家一起使用金钱,家庭和家庭间就不会共同使用金钱。也就是说,原始时代,家庭的规模大一些,怎么能说原始社会是公有制,现代社会是私有制呢?”

    归纳这位副教授的观点:(1)虽然团体内部是“公有”的,但团体之间是不会“共享”的,所以这种“公有”本质上还是“私有”;(2)原始社会各个群体就是一个个大家庭而已,每个家庭内部的“公有制”其实就是私有制。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原始社会所谓的公有制,其实还是私有制。因此,在人类社会几百万年的历史中,那里有什么“公有制”,其实都是“私有制”的历史。

    这位副教授说我反驳“正常社会没有公有制”的文章“太厉害”,未必。知道她在初中时就得出“原始社会没有公有制”的结论后,我发现,其实她比我“更厉害”。因为这“更厉害”的结论试图颠覆“人的逻辑”和历史常识,难道还不厉害么?至于颠覆的任务是否完成,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简而言之,这“更厉害”的结论大致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区别“公有与私有”的逻辑是什么?其二,原始社会有什么样的“家庭”?

     下面分别讨论。
(二)又见“神逻辑”

    先看“神逻辑”:在N个团体中,只要团体之间不能“共享”生产资料,那么其中的每个团体就仍然是私有制——即使在每个团体内部是公有制。

    我见过很多“神逻辑”,坦率说,这是我见过的最神奇的逻辑。我说过,我们是人不是神,所以只能讲“人的逻辑”,而不能讲“神的逻辑”(注1)。可问题是,有谁能用“人的逻辑”跟这个“神逻辑”对话?反正我做不到。

    所以,我只能向“神逻辑”学习,用“神逻辑”来跟这个“神逻辑”的结论较一下真。

    根据“只要团体之间不能‘共享’,则任何公有制团体就等于是私有制”的逻辑(以下简称“神逻辑”),那么请问:

    ——上世纪中期以后,有一种广泛存在于中国城乡的公有制形式,叫“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这类“集体”形式的公有制有一个共同特征:其生产资料虽然在企业内部是“公有”的,但在企业之间却是不能“共享”的。按照“神逻辑”,这些“集体企业”虽有“公有制”的名分,但本质上仍然是“私有制”企业。于是我的问题来了: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司非要对它们进行“私有化”改制呢?既然它们都是“私有制”企业,还“私有化”个甚呢!吃饱了撑的?

     ——中国还有一种公有制形式,叫“国有企业”(简称“国企”)。国企的生产资料虽然在全国人民范围内“公有”(理论上),但在国与国之间却不能“共享”。根据“原始群体不过是规模更大的家庭”这个“神逻辑”可知,“国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不过是地球村里“更大规模的团体”而已。故按照“神逻辑”进一步推断,国企仍然是“私有制”企业而已。于是我的问题又来了(前30年的国企就不提了,我就说说后40年的国企吧):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司要对国企进行“所有制”改革呢?既然它们都是“私有制”企业,还要改什么“制”呢?你总不能把“私有制”企业改为“私有制”企业吧?难道是要把它们改为“公有制”企业不成么?

    由“神逻辑”出发,我产生了一个困惑:为什么不喜欢公有制的人士如此担心“国进民退”?他们究竟担心什么呢?既然国企本质上仍然是“私有制”,那么“国进”就意味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公有制”的发展。对于热心私有化的人士来说,这不正是你们一贯的主张么?难道这有什么不好的呢?

    顺便讲一个插曲。我对“神逻辑”的较真,之前令某人恼羞成怒:“你颠倒黑白血口喷人!”“一个政治经济学教授耻于谈论私有制的存在,你真是高尚得可以啊!”“主席夫人向主席要钱用,主席鄙视她了吗?”“人人都把钱给自己关爱的人用,这就是私有制的大爱;没有私有制,何来人间真爱?”“没想到一个唯物主义者如此鄙视私有制和金钱!”

    瞧瞧,我不过是按“神逻辑”的思维方式提出了几个问题,他们就不干了。咋地?只准自己“神逻辑”,不准别人“神逻辑”?这是神马逻辑?这是不讲任何逻辑,简直不可理喻。

(三)原始社会的“家庭”
    接下来讨论原始社会的“家庭”。

    不论“神逻辑”怎样把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神圣化,很遗憾,原始社会基本的、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不是“家庭”,而是“氏族”(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

     N个氏族组合成为“部落”,N个部落组合成“部落联盟”。
    这是历史常识。

    当然,若你非要说原始氏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就是一个规模很大很大的“家庭”,也未尝不可。但是我必须提个醒:这样的“家庭”你恐怕是未必愿意认可的。因为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前,连“老婆”和“老公”都是“共享”的,何来私有制意义上的“家庭”呢?

    恕我直言,像你这样“私有产权”观念很眀晰的现代文明银,能容忍你“家庭”里的另一个银,被大家“共享”么?

    总之,“家庭”是一个演化发展的历史范畴,至于狭义家庭与广义家庭的区别,群婚制与对偶婚制以及专偶婚制的区别,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与对偶婚家庭的区别,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关于家庭的起源和演化,以及一夫一妻制与私有制的关系,大家可以认真读读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此外,还可以参考摩尔根的《古代社会》。

(四)人与神之间有“公约数”吗?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了著名经济学家某某某说:

    “什么叫私有化?弗里德曼88年来中国,他在上海就讲私有化,到了北京,大概是快要离开的那次宴会上他就讲,‘我想来想去,彻底的公有化就是私有化,彻底的私有化就是公有化。’所以,这种概念讨论我不认为有太大的意义”。

     对于这个所谓的“公有就是私有”的“神逻辑”,我当时很不理解:既然“公有化就是私有化”,“私有化就是公有化”,化来化去都是没事找事,你还急赤白咧、汗流浃背、乐此不疲地“化公为私”个什么劲呢?(注2)

    对于这样的“神逻辑”,我至今仍然无法理解。

    今天又见有人在初中就与“神逻辑”产生了共鸣,我陷入了深思:人与神可以对话么?“人的逻辑”与“神的逻辑”存在公约数么?

    最后,我借用那位副教授的一句话:“我就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在“神逻辑”里面“公有制就是私有制”,而在“人的逻辑”里面“公有制不是私有制”呢?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额的个神!于是,我继续仰望星空……
    注1:参拙文《“阶级”是马克思的幻觉?》。
    注2:参拙文《再次见证两篇无耻的奇文》。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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