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评制点评港媒 五类参选人必须DQ!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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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五类“参选人”必须DQ!
2020-07-23 13:34 星岛环球网 作者:温滔淼 时事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
若不受新冠疫情影响,立法会选举将如期在9月举行,提名期已于上周六开始,部分反对派人士已报名参选。在此情况下,这些反对派人士能否取得参选资格、有多少个能取得参选资格,以及取得参选资格的准则是什么,自然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
窃以为,香港国安法已于上月30日正式公布实施,当中的第6条规定:香港居民在参选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当中的“拥护基本法”是指拥护基本法的所有条文,所以下列五种参选人,均不应被视作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理应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DQ):
一、曾喊“港独”或“自决”口号
当中包括:曾经明确主张“港独”的刘颕匡、曾明确主张“‘自决’蕴含‘港独’选项”的朱凯廸,还有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虽说“香港众志”已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后解散,但此一举动只是避免组织成员堕入法网,不能证明其成员已放弃“‘自决’蕴含‘港独’选项”此一主张,自然也难以证明他们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至于曾经提出“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的参选人(如:王百羽),特区政府已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发表声明,该口号在今时今日,是有“港独”、或将香港特区从中国分离出去、改变特区的法律地位、或颠覆国家政权的含意,自然也难以证明他们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更不符合香港国安法第6条及现行《立法会条例》第40条的参选条件。
二、曾反对廿三条立法或香港国安法
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在港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本港政治性组织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这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因此,任何人在过去曾经反对23条立法,自然不应视为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同样道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是宪法第31条、第58条及第67条赋予的权力,法例制定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完全符合基本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是故,反对香港国安法在港实施,等于无视基本法第18条,自然不符合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的参选资格。
三、曾提出“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
所谓“五大诉求”当中的三个诉求,都是违反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如要求政府“撤销被捕人士控罪”,等同要求政府因政治因素向律政司施压,干涉对方的刑事检控工作,违反基本法第63条规定。又例如“取消暴动定性”,等同要求政府干涉司法独立,让法官无法根据《公安条例》第19条及控方提供的证据判案,违反基本法第85条规定。
至于“立即落实‘双普选’”,则是无视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附件一第7款、附件二第3款,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而作出的《关于香港特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以及《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故此,所谓的“五大诉求”,等于要求特区政府不依基本法办事。
四、曾签“墨落无悔”声明书
反对派曾在本月11至12日举行所谓“初选”,过程中有否触犯香港国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我们先暂且不论,但是大部分“初选”参与者,均曾签署一份“墨落无悔 坚定抗争”声明书,表明认同“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并承诺当选后运用立法会的权力,包括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接受“五大诉求”。
如上所述,“五大诉求”的其中三个主张,实际上违反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宪制性决定。“墨落无悔”声明书的签署者,已表明自己若成功当选的话,便会否决财政预算案,藉此逼迫特首作出违反基本法之事,试问他们所作出的拥护基本法声明,又怎可能出自真诚呢?
五、拒签确认书
确认书过去可签可不签,全因当时并无法例赋予确认书法律效力,但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第6条规定:香港居民在参选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这已构成确认书必须签署的法理基础。是故,拒签确认书已属违反香港国安法第6条的行为,不再具备参选资格和条件。
由此可见,曾经作出上述五种行为的参选人,均是明显地有违基本法,负责选举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理应公布指引,让选举主任能依法DQ这类人的参选资格。然而,从选管会种种往迹来看,委员会成员虽标榜自己是“非政治性”,但一到关键时刻,他们便会在选举安排上为反对派护航。至于箇中原因,相信不说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