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村社内置金融在村社共同体中的作用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中国传统哲学和马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辩证法和螺旋上升。【我是60岁以后,才开始领悟,这其中道理的。】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七大所正式确立的思想路线,更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吴仁宝讲“千难万难,实事求是最难”。【吴是将近70退下来,将近80答记者问时才讲的这句话。】这句话的背后,是吴仁宝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付出很多代价,经历很多挫折,甚至失误后的宝贵领悟。
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273页、333页)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起到决定性的历史作用呢?!!!小平同志又说:“最重要的是用人权”(邓选3卷166页)。通过反反复复的比较研究,历史告诉我们: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在前进、在变化(即世袭制在向民选制,民选制在向民评制方向前进)才是大国崛起的根本原因。
曼德拉也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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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村社“内置金融”在村社共同体中的作用
——郝堂实验的启示
更新时间:2013-05-06 19:54:38 李昌平
最近20年来,中央对农村转移支付越来越多、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派出的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村官也越来越多,但农村却越来越一盘散沙、一团乱麻,且小农“政治贫民、社会流民、市场贱民”化趋势却越来越突显。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民要“组织化”,这是近30年来的第一次。笔者理解,这大概是中央对农村遭遇困境深刻反思后的慎重回应。笔者认为,中央重提农民组织化是一个伟大的进步。问题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农民组织来主导?笔者的结论是:村社共同体是主导农村“发展经济、建设社区和自治社区”的最基本主体,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创建和完善村社共同体。
为何一定要重建村社共同体?如何重建村社共同体?重建村社共同体是否就可以回应三农发展的要求呢?笔者尝试用郝堂实验回答你。
一、中国近代以来农村社会的变迁及当下农民地位“三化”趋势
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是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士绅治理为辅的社会。千百年来,中国乡村的家族共同体是有共同“产权、财权、事权和治权”的统一体,是集家族“经济发展、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三种职能于一体的统一体,且家族共同体一直呈现发展壮大的趋势。1949年“打土豪、分田地”时,在我国的南方农村家族共同体拥有的土地高达35%以上,家族共同体在借贷、水利水务、技术推广、教育文化、扶贫济困、治安调解、协税……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主导性作用。家族共同体是传统乡村社会发展和治理的最重要的主体。
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后,对传统乡村社会进行了一次根本性的改造,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的社会改造成了村社共同体自治为主社会——以村社区为边界,建立起以地缘、水缘、业缘为主纽带和亲缘、血缘、熟人关系为辅纽带的村社共同体社会。村社共同体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四权统一”和“三位一体”,即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产权、财权、事权和治权”的统一和集“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三种职能于一体。村社共同体的逐步发展壮大成为主导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区)发展、建设和治理的最基本的组织主体,也是国家实现计划经济、统购统销和获得“剪刀差”收益的最基本主体。家族共同体由于其产权和财权被剥夺逐步衰落。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转向“分田单干”制度,集体所有制下的“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均分”制度转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差别占有”制度,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土地“差别占有”无偿化、长期化后,维持村社共同体存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产权和财权被剥夺,村社共同体的“事权和治权”也名存实亡。共产党执政数十年创建的村社共同体逐步瓦解,但家族共同体并未因为村社共同体的瓦解而发展壮大,乡村社会千百年来首次成为了“无主体”社会,小农“政治贫民、市场贱民、社会流民”——“三民化”趋势日益突显,农业和农村经济非农(民)化趋势日益明显,乡村社会从有序到无序的趋势日益明显。
二、重建村社共同体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基础性任务
近二十年,各级党委政府对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背景下的农村一盘散沙、一团乱麻之怪状感到忧心忡忡、十分棘手,每年都从省市县抽调很多干部组成工作队驻村蹲点指导和协助村干部工作,领导农村村级两委班子能力建设。但下去的工作队,绝大多数除了给钱搞点面子工程外,并无其它作为。村级两委班子总是加而不强,成堆的矛盾和问题无从着手解决。有一些地方也做过一些大胆的探索,譬如:富人治村,“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等,但都不能改变农村一盘散沙、一团乱麻的趋势。
在笔者看来,农村是一个自治社会,自治主体必须是集“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三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组织,这种组织也必须是“四权统一”的,如果农村没有“四权统一”的集“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组织主体,农村是无法健康发展和有效治理的。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基础性的任务之一是重建乡村社会的村社共同体。
三、“内置金融”是重建村社共同体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郝堂实验
如何重建农村发展、建设和治理的基本主体——村社共同体呢?我国农村改革以来形成了“私”的制度法律体系,“分”和“散”是一种大趋势,在重建村社共同体的社会环境、意识形态和制度条件(特别是土地制度)极不充分的情况下,笔者在河南信阳市平桥区王继军书记的支持下,在平桥区五里店镇郝堂村开始了以内置金融为切入点的重建村社共同体的试验点。
郝堂村是一个贫困的山区村,人口2300人,村域面积20平方公里,2009年人均收入4000元左右,打工收入占70%,农业(茶叶和板栗种植为主)收入占30%。
2009年9月,笔者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带5万元种子资金进入郝堂村,选择从创建“内置金融——‘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社”为突破口重建村社共同体。2009年10月郝堂村养老资金互助社开业,资本金34万元(笔者5万,政府10万,村敬老者7人×2万=14万,老人社员15人×2000元=3万,村委会2万元)。笔者、政府和7位敬老村民的资本家不参与分配,利息收入主要分配给老人社员——资金互助促发展,利息收入敬老人。
三个月后,养老资金互助社为15位老人社员人均分配300元。老人社员扩大到48人。
2010年,48位老人人均分配530元,老人社员扩大到98人;2011年每位老人社员分配720元,老人社员扩大到140多人;2012年每位老人社员分配800元,积累超过40万,社员接近200人。2013年资金规模预计超过500万,利息收入超过60万,40%的利息收入用于分配,人均分配超过1000元。
四、内置金融给郝堂村带来的变化——村社共同体开始恢复
变化一:自主新农村建设。在河南农村,各地的新农村建设都是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农民和村两委完全处于被上楼和被建设的状态。郝堂村因为有了“内置金融”,村两委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自主建设新农村,村集体向养老资金互助社贷款160万元,先后将农户400多亩承包地流转至村集体统一建设新农村,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增值收益归村民共享。村集体资产不到两年的时间增加了2千多万元,且在全国新农村建设普遍的农民被上楼的情况下,郝堂村新农村建设自主坚持适应逆城市化趋势建设新农村——“把农村建设得更像农村”,郝堂村迅速脱颖而出,成为远近闻名的新农村,农村农业服务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快速增长。
变化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以完善。在郝堂村,农户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和林地用于抵押贷款,也可将承包地和林地自主流转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村还建立了回乡青年创业合作社、农家乐合作社、郝堂村茶叶合作社,村集体注册了属于郝堂村民共享的品牌。在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村集体统的功能越来越强了。
变化三:村民自治落到了实处。郝堂村在游客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没有了垃圾,实现了污水不出村、且山清水秀,养老敬老蔚然成风,健康教育和健康生活进入家庭,社会治安越来越好……民主决策和村民自治不再是水中月。
变化四:人口开始回流了。2009年前的郝堂村,农户是逐步减少的;现在的郝堂村,离开了60年的老郝堂也还是回来了。不仅郝堂村人回来了,城市人也争先恐后成为郝堂村村民。
……
今天的郝堂村,和2009年前比,最大的变化是可以自主发展经济、建设和治理社区了。是一个欣欣向荣的趋势,不是一个日益衰败的趋势。
五、两种不同的新农村建设思路和路径的比较
当下之中国,如何增强农村发展动力呢?时下存在两种主要的但决然不同的思路:一是土地私有化,农村金融外部化(鼓励城市金融资本下乡,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主体去农民化,金融收益从农村流出,本文称“外置金融”),这样既可以促进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解决农民发展差钱的难题,又可以解决村民退出村社(土地产权变现难)难的难题。这种思路(在本文中)简称“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下,配套建立村社合作金融(是农民主导的金融,利息归村社成员,本文称“内置金融”),也可以实现农民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促进农民家庭经济、合作经济和新集体经济发展,又有利帮助农民(有偿)退出村社(集体)市民化,还有利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村民自治制度。这种思路(在本文中)简称“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
本文将结合郝堂村既有实践,对上述两种思路促进三农发展的效果做一些比较。
比较一:土地金融资产化的效果比较
农民有数十亿亩土地和水面,有数百亿亩山林和待耕地,如果这些静态的“生产要素”能够变成动态的“金融资产”,农民每年就可以动用数十万亿计的资金实现“自我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等“金融资产化”被视为促进“三农”发展的关键举措。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村金融就是建立现代农业的核心”。
如何让农民静态的“生产要素”——土地、山林、水面等变成可流动的“金融资产”呢?
农村改革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改革思路认为,只有废除(产权“不清晰”)集体所有制、并给农民完全的私有产权,同时开放农村金融(特别是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甚至准许外资银行下乡等,即大力发展“外置金融”),农民的土地等产权就可以抵押贷款了,农民就有数十万亿计的“金融资产”了。
是的,在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山林等都是有“农转非”预期和农业服务业化预期的,推行“私有化”后,土地、山林等产权可以在各种金融机构(无论是“外置金融”还是“内置金融”)抵押贷款的。但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和山林等,无论是在国有银行里、或是村镇银行里、或是小额信贷公司里、或是外资银行里(即“外置金融”),都是不可抵押贷款的(至少是不可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对此,很多人似乎没有清晰的认识。
都是私有农地,为什么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的就可以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而广大不发达农村的就不可以呢?道理其实非常简单,因为“外置金融”为不发达农村的分散小农提供服务存在三个致命弱点:一是贷款规模小、成本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难管理;三是不发达农村农民的农地、山林等,不仅过于零碎、价值偏低、且短周期内升值预期几乎为零,故难以成为“外置金融”机构的有效抵押品——有效经营难和变现难。所以,在不发达广大农村,“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为资本下乡低价兼并弱势小农的土地等提供方便,难为千千万万分散小农的土地、山林等“金融资产化”(增强内生性发展动力)提供实际的帮助。这可以从越南和我国台湾的发展经历得到验证。
16年前,社会主义的越南实施土地私有化改革,消灭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民家庭所有了,农户可以依法自主买卖、抵押、租赁、继承土地。实际的情况是,越南90%左右的农村土地是不可能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且越南农民的贷款利息高达21%以上。越南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中国农民的一半。2008年9月,笔者在越南永福省农村考察时,越南农会主席和农业部的领导约我到河内见面,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土地制度。主席先生告诉我,越南农村改革跟中国亦步亦趋,唯独土地改革比中国走得远。当初推行土地私有化时,以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使农民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和发展权(内生发展动力),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外置金融”机构并不接受农民土地抵押贷款。所料不及的是土地私有化(消灭土地集体所有制)后,不仅导致农村水系和道路损坏后恢复重建困难重重,而且还导致农村治理体系的瓦解,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稳定和治理。因此,越南不得不全面检讨土地私有化改革,重修《土地法》。
我国台湾的土地制度,在大陆学者的心目中是“私有化”的。在数十年前的台湾农村,“外置金融”机构也是不接受没有“农转非”预期的私有农地抵押贷款的。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台湾当局出资近百亿(政府垫本)帮助农民在农会内部建立了农信部(这是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农民主导,利息归农,即“内置金融”),农民的私有土地是在农会的农信部(“内置金融”)实现抵押贷款的。台湾一般的乡农会农信部每年给农民的贷款大约在100亿台币左右,农信部的利息收入占农会收入的85%以上,且全部归农会所有成员共同支配——台湾乡村自治的重要经济基础。
为什么台湾农民的土地可以在“内置金融”机构成为有效抵押呢?关键在于“内置金融”贴近社区,能够克服“外置金融”服务小农的三个致命弱点,特别是“内置金融”在接受农会成员的抵押土地后,可以较容易在农会内部转让变现或有效经营。
台湾经验的核心是:分散小农的土地产权与社区“内置金融”相辅相成。这也正好是越南的不足。
在中国,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都难,何况分散的小农呢?解决千千万万分散小农贷款难,台湾发展农村“内置金融”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台湾是学的日本)。也许有人会发问:台湾的土地是私有制的,大陆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的,台湾的经验在大陆可行吗?其实,郝堂“内置金融”试验比较好的回答了这个问题。
郝堂试验和台湾、越南的实践说明:农民的土地、林地等财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也无论其主体是集体还是个人,其产权是否可金融资产化,关键看是不是建立起了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或者说,无论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山林等产权,还是集体所有制下分散小农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等产权,在村社“内置金融”组织里才是可充分变现和有效经营的产权;或者说,中国式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不仅不妨碍农民土地产权的“金融资产化”,且比越南式的土地私有产权更容易金融资产化,对农民和农村发展更有利。所以,现在阶段坚持和完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同时大力发展村社“内置金融”才是促进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最近几年,为了增强农民农村农业发展动力,政府在创新农村土地和金融制度方面力度很大,主要还是在推动土地制度变相私有化的同时,寄希望于私人资本下乡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等“外置金融”。这种依靠农村外部力量主导农村、农业现代化的思路,实在是搞偏了,需要停下来反思。依照笔者之见,将来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格局应该是:村社“内置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和纽带,政策性银行(如农业银行)批发贷款给村社“内置金融”组织(以土地集体所有权抵押),村社“内置金融”组织再将贷款零售给千家万户小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此同时,村社“内置金融”组织代理政策性银行吸收千家万户的存款和保险业务,也可以代理政府发放养老金、各种农业补贴等,并获得一定的代理费。
比较二:便利农民退出村社集体(农民市民化)之效果比较
现代化就是减少农民的过程。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原因虽然非常复杂,但有一个原因是很重要的,即村民(有偿)退出村社集体比较困难——地权难以变现。占主导地位的主张是通过废除或虚化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变相实行土地“私有化”——承包权物权化(承包权长久不变、且种地不交钱),这样农民承包的土地就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了,就可以便利农民的将土地、宅基地等产权变现(退出村社)进城了。可是,这样的想法经过越南17年的实践证明:在绝大多数农村、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农村是不可行的。
假如完善集体所有制(所有权有收租权)和巩固集体经济,并在村社内部建立“内置资金”(类似郝堂内置金融和台湾农会的农信部),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农民不仅可以有偿退出30年的承包权,也可以有偿退出集体成员的份额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等(只要农民愿意)。例如:郝堂村有农民承包地10亩,他想离开村社20年,他可以将承包地抵押20年,一亩一年抵押400元,20年就是8000元,10亩就是8万元。如果有村民想永久退出集体,将成员权(土地份额所有权)退给村社集体是可以得到相应补偿的,补偿金是可以按照集体成员事前约定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于集体经济积累和“内置金融”土地金融专户。
从实践来看,完善集体所有制、巩固村社集体经济,并建立起村社“内置金融”的“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村民“自由”退出村社集体是不难实现了,至少要比”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行得多。贵州湄潭县是我国“承包30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的发源地,已经有28年了,出现了“30%人是村民(农民),但没有一分土地,需要给地主交租;30%人不是村民(已经成为市民),但占有30%多的土地,成为吃租的地主”的现状,这样的现状不仅严重阻碍了湄潭农村、农业发展(包括在灾害面前无能为力),且造成了更多的贫困农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正式因为“变相私有化+外置金融”,如果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内置金融”,村社农民有了“退出机制”,情况会大不一样。
比较三:土地等生产要素利用效率之比较
人尽其才、地尽其力,既是是农村发展之关键,也是评价农村发展的标准。
改革30年来,土地过于零碎化一直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障碍,“地坑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不仅人难尽其才,地也难尽其力。无论是越南的土地私有化实践,还是中国小岗村的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实践,都不能解决这个难题。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的大寨、周家庄公社等数千个村庄的实践,不仅解决了土地过于零碎和经营效率低的难题,也将90%的村内劳动力从农地上解放出来从事非农就业,劳动力收益获得了数倍增长。分田单干后的村庄,如果依然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此基础上重建合作社及其“内置金融”,也能解决土地经营效率低和劳动力回报低的难题——最会种地的人种尽量多的地,更多的人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获得更多的非农就业报酬、且并不减少份额土地承包经营之所得。
此外,在村庄土地集中整理和统一规划利用方面,“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也比“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也更为有效。此外,“集合化+内置金融”在建设新农村方面,比起动不动就依靠“政府主导+资本下乡”整合农村的做法,不知要和谐多少倍。
比较四:改善农村治理之效果比较
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建立在“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上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支撑村民自治的产权,村民自治权是保护村民集体所有制的治权。
农村改革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占据主导地位,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逐步被虚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走向名存实亡,村庄共同体逐步被瓦解,导致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由于逐步失去了经济基础(或共同体产权)的支撑,变得名存实亡了。村社公共水系不断损毁、贫富分化日益严重、治安状况不断恶化、生态环境日趋脆弱、道理伦理和社区文化日趋崩溃……总之,农村治理越来越失效了。最极端的例证就是“改革典范”——小岗村不能没有沈浩和省财政厅扶持,沈浩累死了,还需要从财政厅派去第二个沈浩。沈浩在世的时候,带领小岗村的人三次去南街村学习,坚定地要带领小岗村人实现邓小平所期待的“两次飞跃”——走集体经济和共同富裕之路。可是如何走呢?可惜,沈浩同志没有找到正确的办法。凭安徽省财政厅的扶持力度和沈浩同志的领导能力,假如沈浩同志带领小岗村人像郝堂村人一样,从内置金融做起,也许两届下来,小岗村可能比南街村、华西村、大寨村、周家庄公社不足,但至少可以像郝堂村一样,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会得到较大发展了,村庄共同体会获得根本性的巩固了,村民自治能力和党支部领导会获得较大改善。
很多人以为,走“集合化+内置金融”的道路,需要有吴仁宝这样的“强人”才行。是的,大寨、华西、南街、周家庄等数千个村社的领导人越来越强了,村社内的人才越来越多了,甚至郝堂等村社的领导人也在由弱变强,村社共同体也在变强之中。走“集合化+内置金融”道路,村社就会“强人”辈出。沈浩同志是英雄,当然是“强人”(何况还有省财政做后盾),累死在了小岗村,小岗村村民不得不又一次盖“红手印”请求上面再派第二个沈浩来领导他们。走“小岗村道路”,不仅村社内部的人才留不住,外派的英雄也难有作为。沈浩同志被累死的悲剧,其实是“小岗道路”的悲剧。
比较五:合作事业和共同富裕效果比较
毫无疑问,“私有化+外置金融”的结果,是农民共同体的进一步分化瓦解,合作社事业和共同富裕可望不可及。“土地集体所有制+内置金融”,自然会促进合作社事业向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发展,如:统一采购,统一农机服务,统一水利灌溉,统一销售,统一种植和技术服务……,共同富裕可期。
结语: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其实这是完全脱离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实际和意识形态化的改革思路,不仅对三农发展没有积极作用,且破坏性很大,如: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解体、农民组织和农村自治瘫痪、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倒退、加速小农破产、加剧农村两级分化、黑恶势力上升、危及粮食安全等等!邓小平在1985年讲:“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邓小平还在1992年强调:“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并说:“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思想的时候,李先念同志说他都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2】薄一波2005年5月27日在《薄一波给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信》中说:“北京的韩村河村、江苏的华西村、浙江的航民村、河南的刘庄和南街村等等,它们在遵循邓小平同志的“两个飞跃”思想前进的过程中,从各自的具体实际出发所创造和积累的经验,很值得重视……这些事实都证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飞跃’思想是完全正确的。”【3】
现在,特别需要研究三农问题的学者专家和政策制定者们放下意识形态之争,回到农村去、回到村社去、回到土地上去,同农民和基层干部一起生活、一起实践、一起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村社内置金融=农村大发展和有效治理”。否则,学者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可能会将我国农村引入或推向歧途,导致改革的失败。
注释:
【1】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的文献》之《薄一波给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信》2005年5月27日。
【2】《薄一波给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信》2005年5月27日。
【3】《薄一波给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信》20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