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愿意走集体道路的农民也来一个红手印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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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抗日死:建议愿意走集体道路的农民,也来一个红手印
2019-10-06 10:59:05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宁可抗日死
小岗村几个落后的农民搞了几个据说是血手印,立下了生死状,开始分田单干。于是,中国开始了分田单干的进程。三十多四十年下来,农村搞的怎么样,老百姓有目共睹。倒是坚持走集体化道路的江苏华西村,河北周家庄人民公社,当然还有后来重又走上了集体道路的山西昔阳大寨大队,河南南街村,以及前几年才走上集体道路的贵州塘约村等等,他们都走上了共同富裕的幸福之路。
2016年11月5日,浙江18位乡村干部联名发出了呼吁农村恢复公有制的倡议书,呼吁农村重走集体道路(倡议书附后)。
浙江18位乡村干部的这份呼吁书至少反映了,中国农民有重走集体道路的意愿。那么,本文也建议,农村凡有愿意重走集体道路的农民,不妨也来一个红手印(不需要血手印,那有点搞笑,红印泥就可以了),把土地集中起来,重走集体经济的共同富裕道路。那样,农村,农民的天地才会重现一片光明。
事实已经表明,单干,富裕不了农村,也富裕不了农民,而且,还会导致农村出现大量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单干,是农村三农问题的根源。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就是一家一户单打独奏的生产模式,除了会产生少数地主富农,就是产生大量的贫雇农。
现在,人们经常能够听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样的话语,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给农民发放补助,鱼而已,重新给农民指出或设计一条集体经济道路,才是“授人以渔”的办法。要实现农村共同富裕,使农村人口脱贫,党需要重新带领和鼓励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道路。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农村,也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2019.10.6
附文
浙江18位乡村干部呼吁农村恢复公有制的倡议书
编者按:三十多年前,安徽省小岗村18位村民按下红手印,联名要求分田到户。而今,浙江省18位农村干部联名发出倡议,要求强化集体所有权,创新土地经营制度,提出走华西村、南街村、周家庄乡农工商合作社及浙江省航民、滕头等集体化村开创的道路。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的呼声都是来自农村第一线的实践者,所不同的是,前者成为土地分包到户的标杆,后者则是对这一制度30多年实践的反思。 过去三十年,正是由于集体经济的严重削弱,村集体无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无法建立公信力,农民一盘散沙,农业细碎化,农村经济无从发展,农村社会趋于解体。包产到户的典范小岗村,至今未能走上富裕道路。相反,坚持走集体经济道路的华西村、南街村、刘庄等村庄,却实现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实践证明,小农经济不是中国农村的出路,而建立在土地资源市场化和私有化基础上的规模农业也不是中国三农的可持续之路。
如今,浙江县缙云县十八位新老农村基层干部,联名倡议强化土地集体所有权,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这一来自长期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干部的心声打破了当下主流媒体对集体经济一贯的看法。在三农问题积重难返的背景下,他们在为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寻找光明的出路而努力。我们希望,这一倡议可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更大范围内引发对集体经济和农村未来道路的讨论。
正文 浙江省18位乡村干部联名致全国农村干部群众的倡议:
强化土地集体所有权,创新土地经营制度
全国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
我们是浙江省缙云县农村基层干部,针对分包到户土地经营制度的困境和当前农业越来越弱势的局面,我们对推行使用权确权颁证到户政策可能固化与激化分包到户经营各种矛盾、为资本下乡巧取豪夺的圈地运动洞开方便之门深感忧虑。为此,我们向全国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发出强化土地集体所有权,创新土地经营制度的倡议。
土地制度既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三农”问题的根本之所在。当前我国农业越来越弱势、农村越来越衰败的现实,既不是土地分包到户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也不是土地流转不畅造成的,更不是土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到户所能解决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全国各地“一刀切”分包到户与全国统一承包期的土地制度,不仅不符合我国地理环境和人文条件千差万别的实际,而且违背各地农村按多数群众意愿,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事实上,从实行土地分包到户政策开始,就存在土地流转,不存在土地流转不畅对“三农”造成不利影响的问题。
况且,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1982年土地分包到户和2008年延长土地承包期过程中,己经按当时人口得以确认,根本沒有再次加以确认之必要。令人担忧的是,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是在要不要实行土地私有化、促进资本下乡的争论中提出来的。我们认为,作为要不要实行土地私有化这场争论的折中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必将固化与激化土地分包到户后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必将为资本或明或暗或早或迟下乡和巧取豪夺国家支农资金洞开方便之门,必将使土地流转成为农民一旦离开就回不了家务农的新“圈地运动”。
农业部在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通知中阐明,开展这项工作最实在和最重要的意义,是为了实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常识告诉我们,土地使用权证既不可能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收入,也不可能增加农民转包土地(租金)收入。不过,从农业部领导关于给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证是“确实权,颁铁证”、吃永远不变预期“定心丸”的说法,我们体认到,这样一来,土地集体所有权就成了“虚权”,集体所持的土地所有权证就成了“泥证”。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提高农户事实上卖地的“财产性收入。”
看来,以私有化为底色的现代产权理论,在误导了国有企业改制后,现在要开始误导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了。农业部领导在解答“三权分置”时,已经用了现代产权理论中的“用物权”概念,相信以后会引入更多的概念,直到把农村干部群众搞晕。事实上,如果目的是增加农民获取资金渠道,相关部门完全可制定农村农民房产抵押、项目评估专项贷款、农民信用担保贷款等政策,何必要用可能危及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贷款?
我们担心,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必将把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引向邪路,削弱和淡化己经很脆弱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必将失去发展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证,弱化、甚至瓦解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必将为适应农业生产客观要求——农地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制造新的障碍;必将诱发农村社会新的族群矛盾,重返一般散沙的格局。总之,土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到户,最终必将彻底搞垮土地集体所有制。
为了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土地制度问题系列讲话精神,结合华西村、南街村、周家庄乡等地农工商合作社和我省航民村、滕头村的成功经验,也有鉴于各地在引导农民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经营中不但出现了各种类型和性质各异的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与股份合作制农业社,而且有将承包土地流转回村集体经营的实际情况,我们向全国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发出强化土地集体所有权,创新土地经营制度倡议:
第一,牢牢把握创新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正确方向。习总书记在第七次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上,提出“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变,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三条底线”;在考察小岗村时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所有制改垮了”;在黑龙江考察指出:“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这些讲话精神,为我们指明了创新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正确方向,要求我们始终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坚持走合作化和集体化道路,放在突出位置。
第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把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与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机统一起来,在落实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走合作化与集体化道路等一系列农村政策过程中,在充分讨论与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基础上,自主选择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土地经营方式,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以有效和合理配置,切实解决土地抛荒问题。
第三,贯彻落实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成员权政策。农村土地分包到户之后,实行了承包权(实际赋予收益分配权)始终不变的做法。这导致了人口自然变动而土地承包权无法作相应调整的尴尬局面:一些人因升学升迁成为企业职工与国家公务员仍拥有承包权,而新增应获得承包权的农民的合理诉求,则得不到解决。针对这个问题,在创新土地经营制度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成员权(实际赋予收益分配权)的有关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给务农农民。这既是多年来农村干部群众期盼,也是应该认真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特此倡议
倡议人签名如下: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