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香港《禁蒙面法》违了哪家的宪?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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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斌强:岂有此理!香港《禁蒙面法》违了哪家的宪?
2019-11-19 10:42:59 来源:昆仑策 作者:兰斌强
18日上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特区政府10月4日宣布的《禁蒙面法》违宪。这意味着当前暴徒蒙面施暴可以更肆无忌惮。让人有理由相信,香港社会的暴力事件将会更加频发,甚至香港未来可能成为恐怖分子藏身的自由天堂!
【港媒《01新闻》报道的标题截图】
10月4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禁止蒙面规例》(以下简称《禁蒙面法》),是其召开特区特别行政会议,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根据现实社会骚乱情况,尽快制暴治乱、恢复社会秩序,依据香港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下简称《紧急情况条例》)所制定颁布的。
《紧急情况条例》赋予行政长官在香港社会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引用此条例制定相关的行政规定条例。其中,第2条第(1)款明文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是紧急或公众危险的任何场合,他可以制定任何他认为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规定。”
【香港官网《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截图】
由此可见,《紧急情况条例》在赋予特区行政长官制定颁布相关紧急规定时,社会出现两种状况之一,即,一是“认为紧急”,二是“公众危险”就可以制定和宣布。
自6月12日香港发生“反修例风波”开始,香港社会状况逐步恶化,到10月4日,骚乱已引发多起暴力事件,公共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社会秩序陷入混乱,市民人身及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而这一切都是骚乱分子、暴徒违法时蒙面所进行的。蒙面已成为暴徒施暴最好的隐蔽工具和手段,也成为打击违法、制暴治乱的难点。《禁蒙面法》正是在如此形势下,引用《紧急情况条例》而制定颁布的。可以说,合理合法!
今天,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宪,称“紧急法(笔者注:在《紧急情情况条例》)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违宪。”高等法院实际上提出了两个倾向的质疑,一是认为特首制定颁布《禁蒙面法》违反了《基本法》;二是《紧急情况条例》本身就违法赋予特首过大权利,使特首可以绕开立法会自行立法,对香港市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超出合理需要”,所以“违宪”。这纯粹是强词夺理的狡辩,是胡说八道!
一、《紧急情况条例》符合《基本法》
《紧急情况条例》是在原香港法例的基础上予以保留的法例,《基本法》第八条明文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显然,《紧急情况条例》是符合《基本法》的香港法例,而且自香港回归以来就一直存在,从未废除。
【香港官网《禁止蒙面规例》截图】
既然《紧急情况条例》有效,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引用该法律制定《禁蒙面法》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可笑的是,如果高等法院认为《紧急情况条例》违反《基本法》为何在现在提出,而且以此为依据裁判《禁蒙面法》违宪?这不是强词夺理的狡辩是什么?
更何况,在多起骚乱分子、暴徒违法案件中,一些违反《基本法》,如明显涉及国家安全、玷污国徽国旗等案件中,高等法院什么时候强调过要以《基本法》为依据进行判决的?而《禁止蒙面法》所要制止、制裁的正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香港社会、香港市民安全的行为,是《基本法》精神所要求的。这时高等法院却忽然提出强调《基本法》,且歪曲使用,而对遗留且有效的香港法例提出质疑,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采取的选择性使用法律。而这种荒谬绝伦的选择本身,就是支持反对派违法、反对特区政府护法、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但没有任何理由以香港特区《基本法》为挡箭牌,相反是根本违反《基本法》,也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安全法》的。如果说这叫“违宪”,请问香港高等法院,你们裁定《禁蒙面法》违宪,究竟是违了哪家的“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还是企图分裂中国的西方敌对势力的“宪”?
二、香港局势急需《禁蒙面法》
5个月以来,香港乱象越来越严重,已滑向失控的边缘。制暴治乱,恢复秩序是目前的第一要务,而实施《禁蒙面法》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宪,称“《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这里它所指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现在在香港就读、经商等境外人士纷纷逃离香港,一些国家,甚至连反对派推崇的美国都将香港列为“禁止前往旅游的地区”;香港社会随处可见与恐怖分子装扮一样的暴徒,暴力事件不断、烽烟四起、打砸、爆炸声不绝于耳、地上地下交通经常被瘫痪、甚至已出现点火烧人、燃烧弹四处投掷、火烧警用装甲车等严重事件,这一切难道还不是处在紧急状态?难道对公众还没有产生危害?
暴徒嚣张已到极致,公众安全已遭到严重威胁,广大市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在这样的局面下,《禁蒙面法》是制止、打击暴徒嚣张气焰的最有力手段。《禁蒙面法》规定很清楚,该法禁止的是暴徒,限制的也是暴徒,对广大的市民及其正常的生活并不没有限制。现在高等法院所指的“《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是要维护暴徒的“基本权利”吗?
三、《禁蒙面法》不仅合宪,且必须严格执行
高等法院裁决《禁蒙面法》违宪,其图谋相当恶毒。一是企图从法律上为骚乱分子、暴徒违法提供法律支持;二是让警方侦破、追究、缉拿暴徒更加艰难,让港府实施制暴治乱、恢复秩序难以得到实现。
高等法院为何要这么做?其实明眼人心知肚明,因为外籍法官控制的香港法院系统,长期以来受到反对派的大力支持,却越来越遭到香港市民和有良知的社会团体的厌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干涉香港、影响香港,在港府这一方面它们不可能有所收获,而司法体系因为在回归时予以了保留,所以很轻易可以操控。同时,香港反对派全部是亲美、亲西方的,再说直白一点就是美国在香港的代言人。因此,法官不敢得罪反对派,更不敢反对美国、英国的旨意。他们相信,只有香港的反对派势力越来越大,只要美英不断干涉香港,他们留在香港的日子就会起码在2027年前“悠然自得”。
因此,他们绝不怕香港乱,甚至希望香港越乱越好,因为这样更能有机会向反对派显示他们存在的重要,有机会向美国、英国献媚他们在香港存在的价值。
然而,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外国势力试图想永远,哪怕是在2047年之前一直掌控香港都是妄想,是徒劳的。因为经过这些年来动乱的经历,特别是经过这次骚乱、暴乱的经历,香港回归符合国家利益、安全,符合香港社会、香港市民利益和安全的法律、法治已成为广大爱国爱港市民的强烈呼声。香港外籍法官如果继续误判香港未来发展趋势,继续违背国家、香港、市民利益,做出一些明显的违法判决,他们离开香港的日子也就不远了!
今天高等法院的裁定是由反对派梁国雄和24名反对派议员所提起的司法复核所做出的裁定,高等法院称,本周三还将开庭听取双方陈词,以商讨补救裁决引发的情况。看来法官也意识到此次裁定会引起大众的强烈反对,现在就放出所谓“商讨补救”的声音。但香港社会应该充分认识到,这次裁决将对当前香港制暴治乱、恢复秩序造成重大的阻碍,后果极为严重。因此,《禁蒙面法》决不能让高等法院的这帮恐龙法官就这么给废了。香港社会法律界、香港社会团体、希望香港早日恢复正常的广大香港市民,应该站出来向高院的这次裁定发出怒吼——这个裁定违法、违宪!
香港骚乱已发展到今天如今不可容忍的地步,骚乱分子、暴徒已将香港推到了悬崖边,在此危机之时,香港高等法院还要在背后推一把做出如此荒唐的裁定,这样丑陋的行为将在香港历史上遗臭万年,而做出这样判决的法官将被永远钉在中国历史耻辱柱上!
附录:
香港高院裁定《禁止蒙面规例》违宪 各界质疑:公义何在?
人民日报海外网 发布时间:11-1908:01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 来源:港媒
海外网11月19日电鉴于香港暴力不断升级,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0月4日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以止暴制乱。昨日(18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却裁定《禁止蒙面规例》“违宪”。对此,香港政界质疑高院裁决“公义何在”,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对有关判决感到“匪夷所思”。《大公报》社评认为,这不仅为“止暴制乱”增添不明朗因素,更对特区政府今后依法施政造成负面影响。
香港政界质疑高院裁决“公义何在”
综合香港《大公报》《文汇报》消息,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屠海鸣说,就在蒙面暴徒将香港的公共设施和道路变成火海、将大学校园变成战场的时候,香港高等法院做出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裁决,裁决由24名反对派议员申请复核的《禁止蒙面规例》“违宪”,“试问:如此裁决的公义何在?”
屠海鸣指出,五个多月来,暴徒对市民无差别袭击,已制造出命案;他们公然当街袭击区议会候选人,接二连三地“私刑”路人。他直言,暴徒如此胆大妄为,“黑衣蒙面”可谓“功不可没”!现在,连西方媒体都看不下去了,痛斥香港暴徒“丑陋”“疯狂”“罪恶”“反人性”,难道身在香港的法官大人看不见这一切吗?如此裁决令人质疑法院是否是在“公然纵暴”?这也不能不令人质疑:某些法官到底是效忠宪法和基本法?还是效忠自己的所谓“政治理念”?屠海鸣说,“司法不公,正义不彰,则香港永无宁日!”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表示,特区政府早前出于对特区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考虑,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高院目前作出的裁定实在“令人惊讶”。他希望特区政府尽快提出上诉。吴亮星强调,司法机关应着眼公众的最大利益,与行政、立法机关合作,做到公平公正,为社会整体的安全安定、繁荣发展履行好职责,“泛暴派早前就该法例提出司法复核,其拖慢政府管治进程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
法律界人士:对有关判决感到“匪夷所思”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对于有关判决感到“匪夷所思”,认为法庭并无全面考虑目前香港社会实际情况,暴徒已达到“恐怖分子”的程度,就作出“坚离地裁决”。他们认为,特区政府应考虑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指出,法庭明显没有全面考虑黑衣暴徒使用极端暴力,暴徒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更分别两次向法院大楼纵火,挑战法院权威,践踏法治基石,冲击“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
他认为,《禁止蒙面规例》并没有剥夺市民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只是赋予警察法律权力去调查和搜证,并辨认出犯罪者的真正身份,以维持公共治安,在审时度势下,绝对符合相对称验证标准,更符合公众利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表示,现时香港暴力泛滥,公众秩序荡然无存,暴徒四处纵火破坏,伤人袭警无恶不作,市民人心惶惶,饱受其苦,法官不可能不知情,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绝对合宪合法。
港媒:香港“司法乱象”到了不能不认真审视的时候
对于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禁止蒙面规例》“违宪”,《大公报》社评认为,《禁止蒙面规例》是止暴制乱的重大举措,受到市民热烈欢迎,但同时也导致纵暴政客气急败坏,使出他们最擅长的“司法复核”招数,企图阻止《禁止蒙面规例》的落实,这并不令人意外。
评论称,黑色暴乱严重损害香港的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也揭示香港社会的深层次矛盾。法院的裁决不仅为“止暴制乱”增添不明朗因素,更对特区政府今后依法施政造成负面影响。香港司法问题或者有人称之为“司法乱象”,已经到了不能不认真审视的时候。
全国人大、国务院港澳办表态
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发言人表示,对于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我们认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发言人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我们正在研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香港市民支持特区政府订立《禁止蒙面规例》
同日,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禁止蒙面规例》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对该判决产生的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表示强烈关注。
杨光表示,香港现行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经过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认符合基本法,并采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这表明该条例的全部规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该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即为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履行职权。该规例实施以来对止暴制乱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言人称,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有关规例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决《禁止蒙面规例》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我们将密切关注此案的后续发展。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职责,共同承担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责任。(海外网/朱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