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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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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评制的司法改革三建议
在《曹刿论战》这篇文章中,曹刿问鲁庄公“何以战?”公提出了三种作法,唯一被刿所肯定的是:“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也就是说,“大大小小的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也总是按实情处理。”由此可见,实事求是地处理大大小小的案件,这是“何以战?”也就是长勺之战以弱胜强的基础,也是“文革”之后“拨乱反正”的基础,更是今后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这是最大的“民心工程”。
孟德斯鸠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腐败。小平同志讲:“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选2卷273、293页)《内经》上说:“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由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总而言之,我们不能等司法腐败产生之后,再去清除一个一个的腐败分子,那样对谁都没有好处,而是要从制度的设计上彻底铲除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防止那些意志薄弱者被人演变成黑法官[黑警官、黑检察官]祸国殃民。为此我建议:
一、 完善错案追究制。由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错案追究委员会(有利害关系的要加以回避),能够说清楚的下岗,经过半年的审查、培训合格后再上岗;说不清楚的下岗直至开除。
二、 法院全都实行审判准备权与审判权相分开的审判制度。审判准备权由所辖法院的法官行使,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组织当事人学习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分清是非,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只要能够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相信绝大多数案子在审判准备阶段就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审判权由非固定、非所辖法院(无利害关系的)多个法官,当着当事人的面,随机选一名法官行使。为了彻底消除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目前,只能给他半天,开一次庭的机会行使审判权。如果他对审判准备不满意,那就写明原因,发回重新做审判准备。准备好了,再用上述办法选出别的法官来行使审判权。
三、审判准备(或公安办案)阶段应由所辖检察院派人对法官(或警官)的调查、取证、询问、解释、书记员的记录、等正不正确?整个调解(或办案)过程的程序、内容合不合法?所提供并组织学习的相关法律、制度、政策、文件、适不适用?等进行法律监督,并出具监督证书。
审判阶段的每次审判活动都要由非固定、非所辖检察院(无利害关系的)多个检察官,当着当事人的面,随机选一名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出具监督证书。
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本着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问题解决在基层的精神,设计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多重保险体系,守住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产生正效率。这是防止类似《黑色势力的红色保护伞焦玫瑰》、《“黑庭”审判无辜农民六载泣血讨公道》、《“情杀”平反引出首例国家赔偿听证会》、《为儿伸冤的老人告倒六贪(法)官》、《两万旅游款绊倒三法官》(参见天津司法局【人与法】杂志02年3期21-24页、5期4-7页、03年2期10-13页、42-45页、59-61页)、《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现代版》(参见检察日报社【方圆】杂志03年2期10-17页)等案件再发生的根本手段,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经济效益最佳化的根本手段。毛主席说过:“我们看事情必须要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毛选1卷103页)。有了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我们才能抓住使当事人无法走后门,使当权者不敢,也没有必要违法、枉法玩忽职守的关键环节,并解决这个主要矛盾,从而使其他社会问题和次要矛盾迎刃而解(参见毛选1卷310页)。这就是上述三条建议的精髓之所在。当否?请指正。
马迎春草于03年2、14、2、16改,
4、10夜删、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