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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评制点评济南有毒假粉条案判得太轻

热度 1已有 843 次阅读2017-5-22 23:16 |个人分类:普评制点评|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假粉条 分享到微信

普评制点评济南有毒假粉条案判得太轻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周蓬安:有此判决,“毒食品”奸商可撸起袖子加油干了
周蓬安新浪个人认证


《甲醛超标360倍!济南“毒粉条”案主犯获刑九年》一文披露,济南邱某等四人用工业明胶、六偏磷酸钠、海藻酸钠三种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合成的“毒粉条”(无任何食品原料),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就销售了45万余元。经检测,均检验出甲醛1800余mgkg(检测低限5.0mgkg)。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邱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孙某等三名从犯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网上有个有关食品安全的帖子,叫《国产毒食品大集合:原来咱中国人有百毒不侵的体质》,虽然不一定百分百准确,但用“九成以上”来衡量准确率肯定不会有问题。该帖内容如下:


奶制品(三聚氰胺)、双汇火腿(瘦肉精)、金华火腿(敌敌畏)、粉条(墨汁+石蜡)、馒头(漂白粉+染色)、黑豆(墨汁染色)、黑芝麻(墨汁染色)、牛肉(牛肉膏)、生姜(硫磺)、散装啤酒(啤酒粉)、大米(石蜡+香精)、面粉(漂白粉+石蜡)、腊肉(敌敌畏)、干鱼(敌敌畏)、茶叶(染色)、西红柿(催熟剂)、西瓜(催熟剂)、白酒(敌敌畏)、食用油(地沟油)、食用盐(工业盐)、酱油(头发)、食用醋(工业醋酸)腐竹(吊白块)、臭豆腐(大便淹制)、酸菜(臭水沟水淹制)、辣椒酱(苏丹红1号和2号)、肉包子(猪淋巴、猪乳头)、海带结(孔雀石浸泡)、猪血(福尔马林)、鸡蛋(苏丹红)、黄鳝和鱼(避孕药)。


其实还不止这些。说实在话,看了这个帖子,心里真是相当的苦涩,估计每个中国人看了都会义愤填膺,但却无可奈何。我们呼吸被污染的空气,还可以说这是过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不懂得科学发展导致的后遗症。而有毒食品泛滥,很多是故意添加有毒有害成分所致,这是百分百的谋财害命,没有任何推卸责任的理由。可十分遗憾的是,这种危及国人健康的“痼疾”却能长期存在。这就不禁让普通百姓质疑,逼几亿对夫妇一生只生一个孩子能做到,大规模的强拆能做到,“跨省追捕”网友能做到,接访、“截访”做得那么好,为何有毒食品就根治不了呢?该案的判决结果,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给出答案。


笔者以为,法制晚报该文标题使用“毒粉条”就值得质疑。因为这种用工业明胶、六偏磷酸钠、海藻酸钠三种工业原料合成的玩意儿,仅仅有粉条的形状,而不含制作粉条的任何原料(山芋粉、玉米粉等),根本就不是粉条,连拿“‘老婆饼’中没老婆”来类比较都差得太远,是彻头彻尾的“假粉条”,而且是有毒的。


也正因为如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他们有罪,同样值得我们质疑。首先,他们生产、销售的绝非食品,只能算“有毒商品”或者就叫“有毒‘假粉条’”。因为这玩意儿绝无食品的营养,无非能填充肚皮。其次,根据现行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请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法官注意,该罪名中的“掺入、掺有”,即表示其主要成分还是食品原料。而该案中,邱某等生产、销售的有毒商品中,食品原料含量是“零”。那么,这三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往哪里“掺入”?只能是相互“掺入”。


很显然,该案的恶劣程度较“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百倍、千倍。因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惩处他们,无法体现法律对作恶者的惩处功能,甚至让正在制作“有毒‘假粉条’”的犯罪分子们喜出望外,或许他们误认为可以“撸起袖子加油干”了。


当然,如果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判决,适用罪名没有搞错,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是没有多大出入的。但话又说回来,甲醛超标360倍、价值45万元的“有毒‘假粉条’”硬是被无数百姓吞进肚子里,其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但依照法律只能对主要案犯判处9年有期徒刑,这种法律对“制毒”者能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吗?食品制造业的犯罪成本未免太低了,这正是导致中国有毒食品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这些人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制造“有毒‘假粉条’”,销货款高达45万元,当地的职能部门竟浑然不知,该不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罪名?如果他们都能“守土有责”,偶尔去查查原料进货渠道,邱某能干出这么“惊天动地”的坏事吗?


可以这么说,中国有毒食品之所以泛滥,除法律对制假售假、制毒售毒者缺乏应有的严惩外,还与法律未能有效惩处失职、渎职的监管者有密切的关系。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有毒食品的蔓延,还那些无法享受到“特供”的普通百姓一个安全的环境。

新闻链接: 
甲醛超标360倍!济南“毒粉条”案主犯获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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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Lmd 2017-5-23 10:04
以公企名义害民的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回复 普评制 2017-5-22 23:18
【博客中国】普评制点评济南有毒假粉条案判得太轻
2017-05-23 11:10:12栏目:普评制点评
http://mayc53.blogchina.com/482182689.html#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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