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评制点评对性侵幼女者理应顶格量刑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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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对性侵幼女的畜生,应“顶格”量刑
周蓬安新浪个人认证 04月05日
4月5日《法制网》报道,山东省青岛市某公司张霞14岁女儿怀孕31周才被发现,而作恶者是隐瞒婚姻与她同居6年的男友、女孩的继父。实际上,这孩子在不到11岁时就遭其性侵,随后是每周都要遭其性侵,持续长达3年之久。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14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其无期徒刑。
每当媒体报道性侵幼女案,网民总会义愤填膺。但公权力的表现却往往令人心寒,似乎不愿意与“公正”站在一边,不但“挤牙膏”似的发布案情,还忙着删帖。比如笔者就《河南30多名初中女生遭强迫卖淫含不满14岁幼童》一文发的一条非常平和的微评论,没想到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都很快将其删除,笔者通过百度快照,找回所发内容供网友评一评,看看究竟违反了哪一条:
亏得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否则又要争论了。相关人员已涉嫌强奸罪,而且应该是从重处罚。该案还有一个涉嫌犯罪的问题,那就是谁泄漏了被害幼女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学校等信息,并在网上发布?
窃以为,随意删帖就是不让正义发声,严格说起来就是犯罪,授意删这个帖子的人,晚上肯定睡不好觉。
几天后,警方通报抓获了11名涉案人,对2名涉嫌强奸罪的私企老板和4名强迫卖淫嫌犯依法执行逮捕。对参与强迫卖淫、包庇的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遗憾的是,通报并未提及泄漏受害人信息问题。
看到这么多幼女被性侵,我就自然联想到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人、总经理,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天喜。他相信通过采阴补阳之术,可以延年益寿,还可以继续官运亨通、飞黄腾达。经“有道之人”指点,他开始寻找处女,数目是100个。最终法院认定吴天喜曾奸淫24名女学生,其中幼女6人(未遂1人),被执行死刑。
就山东该案而言,也给社会带来两点启示:
一是为获取强奸证据,不一定非得要把孩子生下来做亲子鉴定。此前每看到这种新闻,我都感到非常悲哀,不仅仅同情受害人,更同情即将出世的小生命。而该案报道,“报案后给这个小孩做了引产手术,经过鉴定,胎儿的DNA和小女孩以及被告人的DNA有关联,小女孩和被告人是这个胎儿的生物学父母。”笔者网上搜索发现,现在有一种方法叫“无创胎儿亲子鉴定”。
二是带女孩的单身女人千万不要引狼入室,注意避免让自己的女儿和成年男性单独在家,即使该男人与自己已经结婚。因为现实中强奸未成年少女、幼女的禽兽继父实在是太多,且由于涉及到孩子的名誉,报案的恐怕仅是一小部分。因此。带女孩的单身女人增强防范意识很有必要。此外,我还要奉劝那些离婚的男人,请务必带上你未成年的女儿。
在这里,我得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点个赞!此前很多类似案件,都在明显“轻判”中结案,犯罪分子未能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恐怕也是中国性侵幼女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该案而言,一审判决明显属“量刑畸轻”,我甚至怀疑主审法官收了嫌犯亲属送的“脑白金”。因为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就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而按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男子自受害人不满11周岁就对其实施强奸,长期、多次性侵,且受害人系其同居女友之未成年幼女,与受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明显是情节特别严重,理应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依笔者之见,像这种禽兽“继父”,理应“顶格”量刑,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也不为过,最起码也该判他个终身监禁,或判无期徒刑时附加“阉割”,以免其获减刑出狱后还要祸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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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男子常年性侵不满14岁继女经抗诉改判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