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评制点评女农民工的“退休年龄”之惑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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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农民工的“退休年龄”之惑
《工人日报》(2017年01月17日 06版)本报记者 李丹青
年初的福州,渐入寒冬。
52岁的龙美娟再次“面试失败”。哪怕去街边小餐馆应聘洗碗,对方都嫌她年纪大。这种求职受挫,从去年9月失业至今,她已经历了不下10次。
在龙美娟原来的企业,像她这样的失业女工有100多人。女农民工的身份以及50岁~55岁的尴尬年龄让龙美娟们陷入窘境。失业后的她们,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也不能领取退休金。
针对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社保领域专家建议有关方面在退休年龄规定和社保政策的衔接上作出适当调整,不能让50岁~55岁的失业女农民工成为“被遗忘的群体”。
尴尬:到退休年龄却领不了养老金
18年前,龙美娟从四川广安来到福建,进入福州市马尾区福禄鞋厂务工,做刷胶和手工工作。
2016年上半年,这家给国际知名品牌运动鞋代工的制鞋厂,准备裁撤龙美娟所在的生产线,这意味着1700多名工人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听说人家都有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我们却没有,更觉无助了。”龙美娟告诉记者,厂方的解释是,她们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女工50岁退休年龄,离职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既然已经认定退休,是不是可以领取养老金了?龙美娟和女工友们得到的答案却是,“没到省里规定的女农民工55岁领退休金的年龄,出了厂子,也拿不到退休金。”
到了退休年龄,却不到领退休金的年龄。无奈之下,她们找到了厂工会。
龙美娟和同龄的女同事,多是在30多岁时从外省来到福建,进入福禄鞋厂务工,没有其他的技能。
“她们离职后,一方面很难再就业,不受劳动合同保护的她们只能勉强打些零工,另一方面上了岁数多有疾病,且孩子或上大学或未成家,家庭经济压力较大。”福禄鞋厂工会主席梁艳红对记者说。
考虑到这百余名女职工的困境,梁艳红把情况反映给了福州市开发区总工会。区总工会派出劳动纠纷调解小组,并就此与福禄公司展开沟通,建议企业在裁员补偿方案上考虑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让50多岁的农业户口女职工也能享受一定经济补助。
在开发区总工会的协调下,福禄公司接受了建议,按照这些女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给予了一定经济补偿。拿到了数万元补偿金的龙美娟说,对于最后的处理方式,她和女工友们都很满意。
“但是50岁~55岁的女性农民工失业后,既无养老金,又无失业金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然严峻。”福州市开发区总工会资深劳动纠纷调解员林洲告诉记者,但凡有企业裁员或工厂关停,“一开座谈会,就是关于失业女工的安置问题”。
根源:女农民工退休年龄依据不一
为什么国家规定工人岗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而达到这个年龄的女农民工却无法领取养老金呢?
依据现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年满50周岁。
而龙美娟所在的企业依据的是《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2〕81号文)中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
认定失业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时,退休年龄依据女职工50岁退休的国家规定;认定退休金待遇时又依据女农民工退休年龄为55岁的省级规定,这样50岁~55岁间的失业女农民工成了“两头不靠”。
类似情况,不仅发生在福建,在全国多个省份均有出现。
记者查阅发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1年12月22日下发过一份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文件,该文件第四条明确: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福建省12333劳动保障热线的工作人员称,该省“农村户口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依据正是此文。
在福建省总工会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纪荣凯看来,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传统产业的企业普遍面临成本上升与订单减少、产品不好卖、利润下滑“两头受压”的情况,离岗职工中,年满50周岁但未满55周岁的失业女农民工的权益维护问题,需特别引起关注。
对策:政策“衔接”与时俱进避免“真空”
“这是退休年龄规定和社保政策在衔接上出现了问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告诉记者。
一个是1978年关于退休年龄的文件,一个是2001年关于社保规定的文件,距今都时间已久。房连泉认为,应就其中的某一方面进行调整或修改,不能出现政策的“真空地带”,把50岁~55岁的女农民工人群遗漏。
原则上,达到退休年龄,企业不是必须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建立劳务合同关系。据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介绍,这种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再就业的,如在工作中受伤,在工伤认定方面会比较困难,但由于雇佣关系的存在,企业仍可以通过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障企业和员工利益。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在企业用工方面,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基本已无区别。”在杨保全看来,“农民工”这一说法,严格来讲,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待遇已是共识。
“大龄女农民工再就业难是一个社会问题。”杨保全指出,解决这一问题,女农民工个人要尽可能增强自身实力,寻找不同年龄段适合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社会也要广开就业渠道,像月嫂、保洁员等岗位,年龄稍长的人群反而有优势。
“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认定女性农民工的退休年龄为50岁,已满50岁但未满55岁的女农民工,目前虽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人社部门依然允许企业为她们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这明显不公平。”纪荣凯建议,相关部门应修改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政策,保障超过50岁又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女农民工权益,帮助其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