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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评制点评刀刺十堰四法官的案前案

已有 774 次阅读2015-9-19 18:08 |个人分类:普评制点评|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普评制点评, 案前案 分享到微信

普评制点评刀刺十堰四法官的案前案

在百度搜索:拖欠工资杀老板。百度就会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119,000个。
第一页的内容有
为拖欠600元工资杀死老板11年后整容照样落网
老板拖欠工资 打工青年走投无路杀其全家 - 生活问答 - 新余论坛
索要拖欠工资两打工者杀害老板
疑被拖欠工资 男子杀死老板父子两人-佛山电视台南海频道
老板拖欠工资,他怒杀老板两女儿-工资-中安在线-安徽新闻
单位拖欠工资 员工绑架杀害老板儿子泄愤_党如南_新浪博客
出了这么多的血案竟然没有震动全国?呜呼!哀哉!!!

胡庆刚打电话给刘坦,他是胡庆刚二审上诉的审判员。刘坦随即下到大厅,和胡庆刚见面后,将胡庆刚带到六楼办公室。(请注意这样一个细节;没过安全门。为什么?)一个平素被认为是老实本分的胡庆刚,竟敢杀人?真是不可思议!然而,还是老话说得好!欺负老实人有罪。不是不报时机未到时机一到一切都报!结果,不老实的人,老板不敢要。不黑心的老板又不会拖欠老实人的工资,所以,最后是老实人把黑心老板给杀了,而不是不老实的人把黑心老板给杀了!这就是拖欠工资杀老板的辩证法。希望全国的老板们都能够引以为戒,不要让悲剧再次发生了。

持续一年多的劳动争议,案情并不复杂。但这个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先后走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但未能得到其所要求的双倍工资、加班补偿和赔偿金。这场争议不仅将其身上的两万多元存款耗尽,也最终使其(不堪重负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精神成本)演变成一场震惊全国的血案。

一个曾经的法官说:恕我直言,这起案件若是由本人审理,我只要问一句: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明细中,是否有被告支付的款项?这些款项为什么被告要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据实回答,则此案的事实立马可证:原告与被告,确实存在过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如果被告撒谎,说这些银行卡明细中没有没有自己支付的款项,则立时可休庭,给原告律师出具法院的协查函,请原告律师去银行核实这些银行卡中的钱,是否存在被告账户中支付的款项,则案情也能大白于天下。
    至于在起草判决书时,被告得支付多少钱给原告,可参照当地的劳动市场的行情加以确定,并不难设定一个合适的数额,则此案自然可尘埃落定。后来在十堰中院发生的四位法官被杀案,那还会发生吗?非常遗憾!

 十堰中院宣传处处长瞿万勇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胡庆刚的案子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在仲裁、一审、二审时都败诉。如果胡庆刚以后发现新的证据,还有救济渠道可以支持他的诉求,或者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都可以保障他的权利。【冠冕堂皇的废话,真不知道,官僚们还想让打工仔付出多少代价,然后,才能得到本就应该属于他们的工资劳保待遇?】

胡林说,胡庆刚委托律师花了2000元,还约定如胜诉律师可提成20%。我相信胡庆刚在打官司之前,一定会去咨询律师,律师一定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胡庆刚画一个非常大的大饼(64363元),这个大饼一定会刺激私企老板,使他下定决心一定要凭权、钱、势打赢这场官司。首先,他一定会花名册造假。可从劳动仲裁员到一审、二审法官,他们都不是三岁小孩,他们为什么会甘愿受骗?工资卡打工仔根本无法造假,这个他们真的不知道?这背后的真相,恐怕只有国家出面才有可能会被调查清楚。然而,铁的事实却是:

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一科科长向阳告诉财新记者“胡庆刚来这反映十堰方鼎欠他工资,然后我们就去他单位调查,在我们的监督下工资给了”。向阳还告诉财新记者,一审法院曾前来调阅案卷,然后我们把单位案卷给他们复印了。而据向阳介绍,监察支队在十堰方鼎调取的员工花名册中有胡庆刚的名字。工资、社会保险、辞职后的辞职申请、考勤证明等都有。可是,我们看

十堰方鼎体检的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员工花名册没有胡庆刚的名字。因此证据不足并驳回胡庆刚的仲裁请求。一审中十堰方鼎提供的花名册中并没有胡庆刚的名字,而后一审法院判决胡庆刚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用说,二审是维持原判。因此,认死理的老实人胡庆刚才会产生绝望情绪,才会以死相拼。假如,他的文化程度比十堰中院宣传处处长瞿万勇的文化程度还高,这样的事情当然不会发生。可这现实吗?所以,我才说,在湖北省十堰中院民三庭发生了一起四名法官被刺案,这的的确确是偶然发生的。但是,二十多年涉及劳动关系的血案到底有多少?(我们老百姓当然无法进行有效的统计)其中,背后的必然性到底是什么?又有哪个专家?哪个教授?哪个领导?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其实,要想解决问题,很简单。首先,要去除无法实现的双倍工资赔偿,其次,要拖欠工资入罪。然后,是预防犯罪前置,由110接警,就近派警察或者劳动监察的执行人员出现场及时解决劳动纠纷问题,这样就算你想再有重案发生,那也是绝对不可能的啦!总而言之,

发生了那么多的血案,为什么还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这就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作风太严重了的结果。

究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老百姓对其最基层的领导没有评判罢免权的缘故!所以,我反复说跟大家讲:社会主义的婴幼期、青春期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封建主义的世袭制、终身制、官僚制,资本主义的普选制、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正如曼德拉所指出的: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下面请看,

刀刺十堰四法官的“案前案”
2015-09-13 09:36:00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朱安足

  嫌犯伤人犯法,但其该如何自证诉求?法院如主动收集证据能否避免悲剧?
  在动刀刺向法官前,胡庆刚一直试图证明自己曾为十堰方鼎公司工作过。看似并不复杂的事情,如今却成了罗生门,胡庆刚坚称曾为十堰方鼎公司工作过,而公司则称他并未提供过劳动。

  因不服法院判决,胡庆刚在湖北省十堰中院办公楼内持刀刺伤四名法官,震动全国。
  在动刀刺向法官前,胡庆刚一直试图证明自己曾为湖北十堰方鼎汽车车身公司(下称十堰方鼎公司)工作过。看似并不复杂的事情,如今却成了罗生门,胡庆刚坚持曾为十堰方鼎公司工作过,而公司则称他并未提供过劳动。

  为此,这个40多岁的单身汉申请过仲裁,请律师起诉到法院,上诉到十堰中院。他都败了,原因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和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断败诉中,胡庆刚萌生了法院偏袒公司、判决不公的念头,最终动刀行凶,触犯刑法。

  毫无疑问,胡庆刚不该动刀伤人,但他如何才能证明自己的诉求? 如果法院主动收集证据,是否能避免悲剧发生?

  两家方鼎公司关系复杂
  根据一审判决书记录,胡庆刚称,2013年8月13日,他经人介绍进入十堰方鼎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十堰方鼎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且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2月23日,不得已离开。

  胡庆刚的弟弟胡林告诉早报记者,胡庆刚在十堰方鼎公司工作了四五个月,随后公司将他调到了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方鼎公司)。在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时,胡庆刚针对的都是十堰方鼎公司。但其提供给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证据中,其中一份工作服证据却系“武汉方鼎”的工作服。

  为何起诉十堰方鼎公司,不起诉武汉方鼎公司?胡林说,在他们眼里,武汉方鼎公司和十堰方鼎公司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都是同一个老板”。早报记者查询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2014年9月前,十堰方鼎公司与武汉方鼎公司的法人代表均系姚正新。

  就在胡庆刚仲裁请求被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的次月,2014年9月12日,十堰方鼎公司法人代表更改为了张金荣。

  但姚正新仍然是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十堰方鼎公司1亿元的注册资本中,姚正新认缴了5980万元。武汉方鼎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第一大股东迄今依然是姚正新。公司注册资本6300万元,姚正新认缴了6200万元。

  对于两家公司的关系,姚正新对早报记称,两家公司相当于“亲戚”关系,在法人代表、股东等方面有一些交叉。而在公司官网上,十堰方鼎公司和武汉方鼎公司也总是并列出现。
  虽然担任着武汉方鼎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姚正新却称自己负责的是十堰方鼎公司,不了解武汉方鼎公司的详情。对于胡庆刚是否在十堰方鼎公司工作过的问题,姚正新称,查了公司员工花名册等记录,没有发现胡庆刚的名字。那么胡庆刚是否在武汉方鼎公司工作过?姚正新对这个问题有些不悦,“你问案子就问案子,干嘛扯武汉方鼎公司。”

  早报记者致电武汉方鼎公司官网所留两部电话,均无人接听。
  法院该主动收集证据?
  一审中,胡庆刚一共提供给法院五份证据,方鼎公司工作服、员工请假单、考勤证明、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

  十堰方鼎公司对胡庆刚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同,称请假单是胡庆刚自己打印,未经任何公司领导签字或盖章;而考勤证明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银行明细上没有记载十堰方鼎公司向胡庆刚发过钱。胡庆刚提交的工作服,与十堰方鼎公司提交的工作服不同,且这也不能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胡庆刚败诉的理由是: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系复印件,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对于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系方鼎公司支付。因此,胡庆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有评论称:“只要法院的工作做得深入一点,到企业取证,这个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丁金坤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今年2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被动审查举证人提供的证据,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况下,法院才能主动调查收集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

  有网友指出,即使胡庆刚真的在十堰方鼎公司或者武汉方鼎公司工作过,那一般情况下也拿不到考勤证明的原件等证明材料。

  丁金坤律师还称,上述法律主要说的是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限制情形,但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结合胡庆刚案件来说,胡庆刚及其律师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向十堰方鼎公司调取证据。公司是否会配合,又另当别论。胡庆刚及其律师是否有申请法院向十堰方鼎公司调取证据,目前尚不得而知。胡庆刚已被警方控制,外人无法接触到。早报记者多次拨打其律师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十堰中院宣传处处长瞿万勇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胡庆刚的案子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在仲裁、一审、二审时都败诉。如果胡庆刚以后发现新的证据,还有救济渠道可以支持他的诉求,或者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都可以保障他的权利。

  胡庆刚的律师有无收集过胡庆刚曾为十堰方鼎公司工作过的其他一些证据,目前也不得而知。胡林说,胡庆刚委托律师花了2000元,还约定如胜诉律师可提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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