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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不通 涉案移民吃悶虧 法庭傳譯不足 聯邦州府鬥法
2011年07月18日 09:12 星島日報 (美聯社康涅狄格州17日電)
司法部正嚴格要求各州法院,全面落實法庭傳譯制度,避免言語不通的移民無法面對公平審訊。但有州司法人員指,司法部詮釋民權的範圍太廣,而且沒有顧及各州財政緊絀的現實考慮,要求聯邦放寬指引。
司法部主管民權事務的助理部長佩雷茲表示,部門正在調查北卡等多個州份的法庭沒有全面提供傳譯服務的投訴。他強調,根據1964年的《民權法案》,司法機關有義務在各類聆訊和相關活動中免費安排傳譯員,否則不諳英語的人士只能盲目參與,過程中難以保障公義。
在聯邦關注的案件中,喬治亞州的馬來西亞華裔移民凌安妮(Annie
Ling,音譯)的案件可說是典型。2008年她被控虐待兩名年幼子女,聆訊時法庭並沒有委派傳譯員,結果只能說普通話的她一直不知聆訊進展,到陪審團宣佈她罪名成立需入獄10年時,她以為審訊結束自己可以回家,還問保釋官自己甚麼時候要向對方報到,代表凌安妮向州最高法院申訴的律師基爾形容,當事人全程被蒙在鼓?。在凌安妮服刑3年後,喬州最高法院去年11月裁定案件重審,屆時州府必須提供傳譯員,目前凌安妮可暫時保釋外出。
鑒於類似的案件層出不窮,司法部助理部長佩雷茲去年致函各州司法人員,要求各地嚴格遵從傳譯員制度,在過去半年內已爭取到多州合作,其中6月時科羅拉多州與司法部達成協議,由科州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簽髮指引,要求各級法庭在需要時必須免費安排傳譯員。
不過在落實法庭傳譯制度的過程中,聯邦與州府也出現了爭議。司法部援引《民權法案》第六節說,與訟人不得因為國籍而受歧視,意味着法庭不能因語言障礙而剝奪民衆公平審訊的權利,不管當事人是否有力聘用傳譯員,法庭必須安排有關服務。司法部指,除了刑事起訴外,民事訴訟、保釋聆訊和法庭頒令的情緒輔導課程等都在適用之列。對於聯邦的詮釋,州府在刑事案需設傳譯員方面並沒有異議,實際上也有嚴格遵守,但州府質疑民事和保釋聆訊等也納入制度的話,將耗費大量公帑,令財政百上加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