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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该如何拯救自己?

已有 2606 次阅读2011-8-24 15:34 分享到微信

海明已日益觉醒,他在博客上揭发的事实,博得不少看戏党的同情。其实困扰海明的;除要不到钱还另有三大事:

1;海明如不再代理桑兰,他必须向联邦法院申请一个新的动议,但这个不再代理即要求退出的动议,需桑兰同意并签字后才能递交法院。

2;倘若这个新动议能递交联邦法院,海明仍要面对R11 这个惩罚动议。

3;桑兰如有海明的录音,桑兰只要将其中几段即刻写在纸上,并请人翻成英文,寄给有关部门甚至寄给莫虎,海明采取任何举措都是白费心机。

桑兰虽然只交出1000美金,但海明收下,说明双方都承认有这笔账。桑兰现在不付,不等于她将来不付,海明现在收不到,但作为律师也不能借此胡闹。海明借要债在网上讨伐桑兰,反而为桑兰赖账提供了理由和借口。

目前桑兰因不懂英文、在美国法律方面又是法盲、住长岛交通不便,因此以不出声应对是上上策。解铃还须系铃人,海明唯有登门;和桑兰软硬兼施谈判,也许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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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folk3 2011-8-24 18:46
小丑从网友们这里学到太多了,狗屎运还不错嘛!
回复 礁石 2011-8-24 16:13
R11 惩罚动议很少被启动。法官一般对惩戒律师没兴趣。美国律师比海明更荒诞的多如牛毛。这里不是说海明不害人,只是说海明是小巫见大巫。

对海明比较麻烦的是败诉后承担莫虎的律师费。这是为什么海明要逃的原因。桑兰到时候若拍拍手回国了,莫虎就会缠着海明。那就麻烦。如果在进入审判之前就退出,就没海明的事。
回复 礁石 2011-8-24 16:07
NY EC 7-8 also notes that if a client in a non-adjudicatory matter insists on pursuing a course of conduct that is contrary to the lawyer�s judgment and advice, but not prohibited by the Disciplinary Rules, the lawyer can withdraw from the employment.
纽约法律允许律师因为与客户意见不合而退出代理关系。

只要法官同意即可。当事人(桑兰)无法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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