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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我花了不到3分钟浏览了两三个案情介绍。不是法院的记录,而是网上的综述。事实部分比较简单(不知有无遗漏?):贺养不起孩子,就把孩子交给慈善机构,有一对夫妇从慈善堂把小孩接到家里去抚养。整个过程的法律手续,是临时委托,不是正式收养。贺有权探视孩子,也有权随时抱回孩子。
节外生枝的,是自愿抚养小孩的那对夫妇。他们先是拒绝贺去探视,后又拒绝归还小孩。
但将本来简单的事情搞的格外曲折复杂的,是贺的品行低下,使得从抚养小孩的那对夫妇到法官等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贺已经不配再做父母,小孩回到贺身边将对小孩产生不利影响,小孩还是留在那对夫妇家里最好。
最后的结果是贺要回了自己的亲生孩子。
我的看法是,
A) 那对夫妇拒绝贺探视和拒绝归还小孩,这两个行为都已构成违约。他俩首先亏了法理。最后法院判小孩回归生身父母,是正确的法律决定。技术上法律上这也是个很简单的案子,其结果应该不会有悬念。我要是法官我也会这么判。所以这远谈不上是什么国籍种族或哪个非律师的胜利。
B) 贺是个品行不端的人渣,无赖的失败者。我们可以鄙视他,可以同情小孩,也都知道小孩回到他身边远不如留在那对夫妇家里对孩子好,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生身父母的权利不能剥夺,而且还是在没有事先办理领养合约的情况下。
政府部门或慈善机构,经常强行或主动从酗酒吸毒子的家庭里将其孩子带走。其原则是保护儿童不受伤害虐待。但外人都无权以自己的看法代替亲生父母的,说孩子要怎样(在哪里生活上学等)才是对孩子最好。有部电影叫做Gone Baby Gone。Freeman饰演的好心人之所以成了悲剧人物,也是因为同情心过滥而违反了法律。观众尽可以为那小孩的结局惋惜,但出了电影院就要提醒自己:办抚养领养这样的大事,事先一定要签好合同。对其他人的不幸遭遇,同情也要有个限度。尤其不要对中国人抱有同情,不要给他们帮助,不管这个中国人姓贺还是姓岳还是姓桑。他们的孩子如果吃不上饭上不了学,那就由他们去,不要管那么多事。因为很多中国人是忘恩负义狡猾撒谎之徒。否则定会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