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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To: 胡了 你曾经说:
我估计就是这种情况.海明给保险公司发了传票,保险公司要应诉,就找了美国体操协会,因为当年签协议的是他们.但美国体操协会又没有收到传票,不愿出面,就委托保险公司负责该协议的律师,只要没有变化,他们不反对保险公司和桑兰之间达成和解.或许里面后加的话中有当年桑兰受伤不是她的原因而是意外之类的话.但只有英文(如何去理解和翻译成中文要看原文),目前中文的解释就由海明做主了.
几个人关起门来,讨价还价3个小时,签了个“秘密协议”,就能将事件的责任推给第三方 ? 如果是诉讼的话,那就是剥夺别人的诉讼权利。
我认为,只能说保险公司和美国体操协会重申了 1)不是SL故意致残的,2)没有任何人在该事件中要承担责任。 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过去按合同履行了责任,SL应该dismiss with projudice, SL也签字同意了。
签合同(协议),非经同意,不得增加第三方的责任(债务),这是民法的基本原理,保险公司的律师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