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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To: hurst 你曾经说:我认为,不构成合同纠纷问题,只可能构成侵权问题,如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 构成要件:1)主观上一营利为目的 2)未经同意 3)确有使用
如果未经允许就用于商业用途,那就成了一个经济纠纷了.桑兰是作过形象代言人的,所以有明码实价的代言费.没有付钱就用,那是合同欺诈.
海明律师从民事打到刑事,再打经济案,百战百胜!全才啊!强烈建议美国所有律师联合起来控告海明侵权.什么样的案子他都包下来,让同行怎么活啊,太不地道了.
To: Obama_2011 你曾经说:这还是说明海明的业务不熟练,什么都没准备好就仓促提交起诉书,难道他都没想过修改次数有限制,前后几个文件的说法无矛盾这样的基本法律常识吗?反观莫虎,几个月来默不作声,仅发出三个动议,就令海明忙得不亦乐乎。
如果这样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问题是为何在上次或上上次修改动议时不加上,刘谢已经请律师对第二次修改的动议提出了相应的动议,而且刘谢可以不同意这次修改动议的。谁叫你随便浪费了不需对方同意的修改起诉状机会,莫虎也给了一次机会,你也浪费了,后果只能自负了。
另外,照片宣传什么的 ? 是刘谢个人, 还是公司?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如果这样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问题是为何在上次或上上次修改动议时不加上,刘谢已经请律师对第二次修改的动议提出了相应的动议,而且刘谢可以不同意这次修改动议的。谁叫你随便浪费了不需对方同意的修改起诉状机会,莫虎也给了一次机会,你也浪费了,后果只能自负了。
假定这张照片直到去年还在用于商业目的,应该就不存在时效问题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