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网友搬出贺梅案件和现在的SL案件相比,认为当年贺梅案件的原告和现在作为原告SL处境几乎一样:当年有关贺梅案件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对原告不利,但最终原告通过不懈努力,取得胜利,认为SL也可以以此为鉴,只要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取得胜利,我个人认为,贺梅案件和SL案件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根本不能相提并论的:
贺梅案件,涉及的是监护权亲权身份权问题,为确认之诉 ,无诉讼期限的限制的。SL案件。只涉及因合同纠纷,侵权,不当得利等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给付之诉,受诉讼期限限制的,诉讼期限是无法逾越的障碍,我不知道美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国法官不主动释明诉讼期限,要当事人提出,对过了诉讼期限的,只要提出时效抗辩,就OK了,如不提出,进行实体审理。
就是想“不懈努力的”,都没有机会。
个人意见 ,供参考。
Sincere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