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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法官凭感觉办案令人吃惊

已有 17249 次阅读2009-3-5 08:46 分享到微信


          《大连一法官凭感觉办案令人吃惊》
                          ―― 摘自《人民日报》特派记者方世璞所写
                          反映张军问题的《内参》(证据六)的标题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军同当事人张义恩相勾结
                  伪造法律文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大连中院为了护犊子,竟敢违反法律程序
                               第三次裁决再审



举 报 人:阎希坤,男,1954718日出生,锡伯族,无职业
联系电话:13942683968
被举报人:Ⅰ 张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胆大妄为,绰号“张大帅”
                     Ⅱ 张义恩,瓦房店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董事长,横行乡里、欺凌百姓、民愤极大,绰号“华厦恶霸”。

 


【罪行累累的张义恩】

“张义恩来了”,是瓦市老百姓用来吓唬孩子的“灵丹妙药”;张义恩为了开发共济商店,于
200861
凌晨2时许,伙同其子张永华组织以李长明为首的十五、六名歹徒,身穿武警服装,佩戴领章、帽徽冒充警察,用挖土机将一栋二层楼捣毁,并将在楼内熟睡的徐艳用棉被裹着头部一阵暴打之后拖出楼外。

一、一个经过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
(一)2003年,举报人阎希坤(原审原告)向瓦市人民法院起诉被举报人张义恩(原审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23,108.19元及利息。
(二)2004422日,瓦市人民法院(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付给原告阎希坤工程欠款423,108.19元。并自20039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证据一)
(三)2004818日,瓦市人民法院在被举报人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对本案提起再审。
(四)200547日,(2004)瓦民房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证据二)
(五)200571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原审被告)撤回上诉”(证据三),(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判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被举报人张军在20071029日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之前(证据四),在没有立案再审的情况下,就命令瓦市法院中止(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判决的执行
(一)因原中共辽宁省委书记李克强批示瓦市法院汇报(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判决执行情况,2007421日,被举报人张义恩的儿子张永华在瓦市法院执行局作出“每月还款10万元,2007101日前全部还清欠款及利息”的书面还款计划,并于20076月份还款10万元。
(二)200764日,瓦市法院执行局局长高连民传举报人到其办公室,并告知:“大连中级法院立案二庭张军法官打来电话,叫中止执行。”举报人立即在局长室给张军打电话询问,“为什么要中止执行?”张军的回答是:“1)这是中院领导的意见;(2)因为对方申请了再审。”举报人问张军:“中院立案了吗?”张军说:“还没有立案。
(三)200765日,举报人到大连中院找张军,问:“是哪个领导告诉中止执行?”张军改口说:“不是领导的意见,是我个人的意见,我认为你的案子有问题,所以就应该中止执行。”
(四)举报人在见过张军之后,又找到立案二庭庭长付丽、副庭长顾松、霍红,他们都不知道这个案子为什么要中止执行?

三、被举报人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一)在本案卷宗,没有(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原件
2007123
,被举报人张义恩向瓦市法院送达了(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裁定“
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案指定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
(二)瓦市法院证实,在本案卷宗没有张义恩请求《再审申请书》和任何新证据
2008313
,瓦市法院立案庭庭长崔长青和法官那成基告知举报人:“
你的案卷是于
2008228
,才回到瓦市法院,我们发现卷中没有任何材料和裁定书,我们就把案卷送到档案室去了,没有材料我们也无法立案
。”
(三)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证实,本案无再审卷宗
200879
,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证实:“
中院没有卷宗,早已转到瓦市法院。”(证据五)
(四)大连中院档案室证实,(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裁定书》是张军伪造
2008724
,举报人去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找姜开伦庭长,要求到档案室调取本案《民事裁定书》和卷宗;经大连中院档案室查实,确有(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但申请人不是《华夏公司》,被申请人也不是阎希坤。显然,张义恩交给瓦市法院的(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是被举报人张军伪造的。张军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
《民事枉法裁判罪》

()大连中院对举报张军伪造《民事裁定书》问题不作为
举报人曾多次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问题,但却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四、依法,大连中院对(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和(2004)瓦民房再字第7号判决,不应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明确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二)依据[法释(200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五、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所关注的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裁定书》问题,竟视若儿戏
20084月份,《人民日报》特派记者方世璞以《大连一法官凭感觉办案令人吃惊》为题写《内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张军问题(证据六),大连中院副院长梁军批示“请姜庭长阅处”,而姜开伦却把群众的举报材料交给了被举报人张军;20087月份,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波到大连中院调取(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卷宗时,张军拿不出卷宗,就把这份《内参》材料交给了吴波。

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护犊子,掩盖、包庇、袒护张军的犯罪事实
(一)被举报人张军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没有依法立案再审的案件,私自通知瓦市法院中止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二)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裁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2007722日,举报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张军回避《申请书》[证据七(之一)],依据《民诉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但时至今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的申请,未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并让张军非法介入本案[证据七(之二)]
(四)中共辽宁省政法委书记李峰在举报人以《有钱人操纵个别法官,老百姓向谁申冤》为题的举报材料中批示,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将李峰书记的批示转给瓦房店法院处理,瓦市法院已经打报告,将李书记批示顶回大连市中院。

七、(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是枉法裁定
(一)2009218日,举报人到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处上访时,万处长亲自打电话给姜开伦,询问对阎希坤上访的处理情况时,姜开伦说:“这个案子叫瓦房店法院再审,确有错误,我们准备把这个裁定给撤了,等和领导研究再说。”万处长说:“人家举报人拿出新的法条依据来,你看怎么办?”姜开伦说:“这些法条我都知道。”
(二)大连市中院已于2009119日作出再审裁定(见证据八),但在2009218日,万处长找姜开伦时但却向万处长撒了谎;2009220日,大连中院向举报人寄发了(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证明,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阎希坤工程款423,108.1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八)完全是谎言。

八、举报人已依法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的《申请书》(证据九)――另发


请给予关注!


九、举报请求
(一)2008724日,大连市中院档案室已经证实(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裁定书》是张军所伪造;大连中院必须讲清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裁定书》的事实;

(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将所谓“新证据”公布于众;

(三)请求查封(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卷宗。

(四)请求对(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卷宗进行司法鉴定,举报人同意垫付鉴定费。

(五)必须依法撤销(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

(六)必须恢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和(2004)瓦民房再字第7号判决,并依照判决执行欠款及利息。

(七)必须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张军、张义恩的刑事责任;

十、感谢与声明



感谢各级人大常委会、辽宁省政法委对举报人两次进京上访的重视!

感谢《人民日报》和《新华日报》的特派记者们对本案的关注!

这份举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如有伪造,举报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

举报人已经做好在两会期间第三次进京上访的准备,大连中院不对张军伪造裁定书的犯罪事实讲清楚,不立即撤销(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绝不罢休!


举报人:阎希坤
   20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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