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美国,似乎应该懂点法律,所以我有时也听点普及法律常识的书。一般来说,法律是比较枯燥的,但有时也会听到些令人捧腹的轻松内容。斯坦福大学法律教授劳伦斯·佛莱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在他的有声书《美国法律往事》(The American Legal Experience)中有关美国婚姻法变迁的部份,讲述了这么段滑稽的历史。
中国人常嘲笑美国的法律拘泥于形式。佛莱德曼教授却通这个故事,帮助我们明白了“拘泥于形式”背后的前因后果。
在1966年之前,纽约州法律规定只有在一种条件下可以离婚:有一方出轨。由于时代、社会、文化的变迁,越来越多的夫妻希望离婚,但是当时社会上以教会为代表的保守势力非常强大,不让修改有关离婚的法律。那时,哪怕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异,也很难离婚。 那时一般的法官远比教会开明,理解、同情那些夫妻,但也不能违法允许他们离婚。于是当时就演变出一种被律师称为“共谋离婚”(collusive divorce)的“离婚程序”。
那荒唐可笑的“离婚程序”需要这样进行: 由男方雇佣好一位摄影师,然后雇佣一位年轻女子,带到酒店去开一个房间。男女两人在酒店房间中脱掉一些衣服,看似出轨状。这时,由摄影师带着数人冲进房间对着两人一阵狂拍。然后把照片呈交法官,算做“出轨”证据。法官心知肚明,也就顺水推舟,合法判决双方离婚了。当时的社会上都知道那是演的“假出轨”戏,不会对当事人有什么看法。
一位从事那行业的女子在1934年发表了一篇描述内幕的文章,题为“我就是那位一百件纽约离婚案中的‘不知名金发女郎’”(I was the ‘Unknown Blonde’ in 100 New York Divorces!)。该女子绘声绘色,也许还添油加醋,地讲述她的经历,也强调自己是良家女子,从来不曾假戏真做。
现在好些正经出版物中谈论社会变迁的文章,如华尔街日报2010年的文章“历史长河中的离婚难”(The Long History of Difficult Divorces), 洛杉矶日报2024年的文章“里根签署加州无过离婚法”(Ronald Reagan signed California's no-fault divorce law)等,还在引用那位女子的文章。
社会在变化,保守势力逐渐消弱,纽约州终于在1966年推出无过离婚法。想离婚不必先“出轨”了。
参考文章:
解散婚姻(这篇文章中节录了“我就是那位一百件纽约离婚案中的‘不知名金发女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