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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外国籍后又以原中国公民身份办理的离婚是否有效?

已有 208 次阅读2024-9-21 16:14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加入外国籍后又以原中国公民身份办理的离婚是否有效?_图1-1虽然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目前仍有很多人虽然已经加入了外国籍,却并未注销其中国户口与身份证。由此而导致在一些涉外离婚案件中出现一方以对方虽然早已是外国籍却使用原有的中国籍身份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主张该离婚无效的情形。对于该问题,本离婚律师想谈一谈自己的理解。

男女双方原本都是中国籍,后来又都加入了美国籍。虽然加入了外籍,但是二人出于方便的考虑并未注销其中国户籍与身份证。再后来,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并准备协议离婚。鉴于双方最主要的财产都在中国,而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又不受理双方均为外籍的协议离婚申请,所以二人决定仍然以原中国身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就这样,双方顺利拿到了离婚证并分割了位于中国的离婚财产。原本以为二人自此不再往来,没想到由于男方认为自己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吃了亏,便又向美国法院发起了与女方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重新分割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男方的出尔反尔,女方自然很生气,并向美国法院提交了他们当年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以此来证明双方早已解除了婚姻关系,且不存在财产争议。而男方的理由则是: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而双方在当年离婚时已经取得了美国籍,所以中国国籍自动丧失。然而,双方仍然以不存在的身份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的做法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所以该协议离婚手续无效,双方仍然具有婚姻关系。

对于男方的上述主张,本离婚律师认为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婚姻登记机关所作出的离婚登记手续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在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通常这种撤销或者认定无效是由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中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完成的。

本案中,男方仅自己向美国法院宣称二人的离婚登记手续无效并不能导致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单凭这一点,男方在美国的离婚诉讼所依据的上述理由便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男方先向中国法院发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机关所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无效也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原因在于:

双方虽然已经加入外国籍,但是由于他们并未前往中国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因此他们的中国户籍和身份证仍然有效。对于此种情况,只要双方不告知公安机关自己已经取得外籍的情况,公安机关便很难了解到并予以注销。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公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应该从被公安机关注销之日起失效。而本案的男女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他们的证件并未被注销。试想连公安机关都认为这种证件是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怎么会怀疑呢?

离婚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机关对离婚登记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并尽充分、审慎的审查义务。具体来说,婚姻登记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基于男女双方的共同申请。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本案中,男女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提交的离婚登记所需材料齐全,且均表示自己是中国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所需证据明确充分。此外,二人登记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婚姻登记机关据此为二人所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符合双方的意愿。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核对后,认定双方提交的身份材料真实有效,并据此按照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规定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亦无不当。

应当指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离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婚姻家庭法律中诸如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的意愿是否真实等实体规定的影响。至于双方是不是外国人并不能影响离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男方所称办理离婚登记时二人已经是外籍的事实,并不直接产生否定离婚登记的法律后果。

换个思路想想——一对外国人在外国登记结婚,中国不也是直接就承认他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了吗?世界上有哪个正常国家会以美国总统夫妇因为没有在自己国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否认他们是夫妻呢?这其中的道理不证自明。

最后,让我们再次换个思路来想想——如果本案中的男女任何一方在中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后又在美国与他人登记结婚,甚至育有子女,难不成美国法院会以男方所宣称的理由——二人是美国籍,在中国以原中国籍身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无效,他们没离婚,仍然是夫妻而否认他们当中的某一位与再婚对象的婚姻关系?甚至认为再婚所生的孩子是私生子吗?美国法院会做这种滑稽的事情吗?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加入外国籍后又以原中国公民身份办理的离婚手续是有效的。这个效力不仅限于中国,还及于世界上任何一个正常的国家!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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