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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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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乃是以离婚案件为基础并主要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物权中的共同共有和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离婚是一件既可以简单,也可以复杂的事情。所谓简单是指双方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复杂则是指双方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只能诉诸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案件的经验来看,协议离婚看似简单,弄不好的话却容易招致麻烦,造成离婚后仍然与对方纠缠不清。比如如下这个案例。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婚后贷款购买的一套房屋的约定为:“双方在离婚后即应共同委托中介出售,所得卖房款在扣除税费及尚未偿还的贷款后,男女双方各得一半。”
虽有上述约定,并且双方在离婚后也委托了链家帮助出售该房屋。然而,每当有人打算购买该房屋并提出报价后,男方总是以价格太低为由而拒绝在合同上签字。由此导致该房屋在双方离婚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无法出售。在此期间,女方还要继续支付房屋贷款,令其承担了不小的经济压力。眼见房屋无法出售,女方便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面对女方的起诉,男方的答辩意见则是:“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合法有效的房屋分割方式,因此女方无权另行要求重新分割。”
对于上述案情,本婚姻律师认为涉及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虽然双方所做的约定在法律上是合法有
效的,但是其执行力不足。换句话说就是“缺乏必要的督促机制来防止离婚后一方怠于履行协议。”正因如此,男方便钻了协议的“漏洞”,以买家报价过低为由,拒绝配合出售房屋。而女方又是该房屋主要还贷人。离婚后不仅不能及时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卖房款,每个月还要继续偿还贷款,非常被动。反观男方,则依仗离婚协议的约定而有恃无恐,离婚后长期“免费”在该房屋中居住。
本律师认为,在当初起草离婚协议时应该加上诸如限定房屋最低出售价格;如一方反悔或不积极配合出售的则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约定。以此来督促双方离婚后积极主动地出售房屋,顺利完成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
二、物权中的共同共有问题。本案中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对于共同房产的分割首先由共有人协商解决。对于难以做实物分割的财产,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三、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虽然离婚协议是具有特殊属性(身份属性)的协议,但是其仍然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在解决离婚协议的一些问题时,只要不与其身份属性相冲突,便可以按照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本案中的争议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理应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地去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促使合同顺利履行完成。然而在本案中,虽然买家的报价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是男方仍然以其实际行为始终拒绝履行合同,并导致女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既然如此,女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双方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约定,终止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而请求法院重新分割涉案房屋。
说清楚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该案的审理结果。鉴于在诉讼中女方要求获得全部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房屋净值一半的补偿,而男方也同意,法官采纳了这个方案,该案结束。此外,本律师还想说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那就是:由于离婚后女方独自承担了半年的贷款偿还责任。而该责任理应由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双方来承担,故女方还可以另案起诉要求男方就此给予自己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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