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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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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日常处理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中,有相当多的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贷款独自购买的。对于这类房屋,由于往往会涉及到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所以在离婚时应该如何补偿便是最为重要的问题。那么,根据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本离婚律师打算举个例子来对具体的补偿计算方式做个说明。
根据我国民法典施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明确了现行法律规定之后,让我们先来了解如下这个案例:
男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价格为31万元的房产。其支付首付款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21万元。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他每个月要偿还贷款本金450元,利息750元。后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偿还贷款。截至离婚时,婚内累计偿还贷款本金23,850元,利息39,750元。而房子的市场价值已经涨到100万元。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既然如此,该房屋应该在离婚时判归男方所有。同时,男方要向女方支付婚后已偿还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此,本离婚律师就来为男方计算一下他到底应该向女方支付的具体数额。这就要运用一个公式算出双方就该房屋应共同分割的房产价值: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即:(23,850元+39,750元)÷(10万元+21万元+77,250元)×100万元。计算的结果是:164,235元。
注意:上述计算结果只是离婚时双方应共同分割的房产价值,而非男方应该给予女方的补偿金额。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就简单了——原则上就是除以2,女方得一半。即82,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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