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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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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曾经在之前的文章中讨论了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时,法官往往会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然而,法官这么做并不绝对。有时,法官还会采取另外一直解决方式。比如以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经过短暂的了解后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生育一子。看似一切正常,小两口本应该好好经营这个小家庭。然而,由于孩子出生时一个意外,致使其成了一个脑瘫患者。由此造成小两口的感情出现严重的问题,并最终发展到破裂的地步。于是,男方发起离婚诉讼。
对于男方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女方并不同意。数月之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请求。虽然没能离婚,但是造成二人感情危机的原因——孩子的脑瘫问题并没有解决。半年后,男方再次发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自己则按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这一次,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以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为由,请求法官将孩子判给男方抚养。
对于男女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的离婚案件,法官通常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然而,本案中的审判法官却采用了另外一种解决方式,即患病的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除生活费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独自承担外,其余诸如医疗费和教育费等则由双方平均分担。
根据本离婚律师对该案的分析后认为:这位法官如此裁判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如果继续让双方维持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的基本要求。
二、在离婚期间,双方反复推诿,并将孩子抱送至对方处要求对方抚养,给孩子的成长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如果法院仍然不判离婚,则该状况很有可能会继续下去,于孩子不利。
三、女方虽然声称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但是根据该案的审理情况来看,男女双方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时间精力上都有着类似的抚养孩子的能力。如此将孩子判归双方定期轮流抚养是公平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该案中,法官并没有“因循旧例”,而是认真思考了该案的实际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出了不仅合法,也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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