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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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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两种方式可以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一个是离婚判决,另外一个则是离婚调解。本律师今天准备分析一下夫妻双方在离婚调解过程中所达成的特定的离婚债务分担协议,法官是否能加以干涉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将以曾经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作为例子。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八年。婚后男女双方决定以男方的名义开办一家茶餐厅。然而,虽经双方勤奋经营,但是几年下来不仅没能赚到钱,还对外欠了四十余万元的外债。面临经济上的窘境,二人的夫妻关系也出现了问题。最终,女方提出离婚的想法。男方认为这一切的责任都在于自己,因为自觉愧对女方。于是双方初步达成离婚方案,即二人最主要的财产——房屋归女方所有,而男方则承担全部债务。
商量好了离婚方案,二人本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以结束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又觉得去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不如由法院出具个离婚协议书更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女方找到本律师讲明了他们的想法,并请本婚姻律师能够代表女方办理这个离婚官司。
其时二人的上述认识是错误的。首先,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都能达成离婚的目的,它们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其次,对于上述债务,根据法律的规定乃是夫妻共同债务,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债务仅由一方承担而受影响。债权人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仍然有权主张双方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做了上述解释,怎奈女方决心以下——无论如何都要请宋律师帮忙来完成在法院的调解离婚手续。
既然如此,本律师便接受了委托,并在发起离婚诉讼后很快就等到了开庭的那一天。
开庭当天,当法官听说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对外债务的离婚调解方案后当即否定道:“你们这是在逃避债务啊,而且这么做事无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你们索要欠款”。
听了法官的话,本律师问到:“为什么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他们索要欠款呢?”
法官:“这是法律规定啊,他们所欠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他们在离婚时约定由男方偿还债务也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你是律师,连这个都不懂就代理案件吗?”
本律师:“我当然懂。而且刚才你也说了,关于由男方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的约定在他们之间的离婚调解协议当中是有效的。此外,诚如你所言,他们的这个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为有法律规定。关于这一点,双方当事人都早已明白。既然如此,他们之间的约定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债权人的利益还有法律的规定来保护。那就请将他们的这个约定记入调解笔录吧。他们并不想逃避债务,且也无法逃避。这只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约定。未来如果女方承担了债务偿还责任,则可以据此向男方追偿。”
听了本律师的话之后,法官顿时哑口。一秒钟后才反应过来的法官只得让书记员将双方关于债务的约定记入了调解笔录。该案得以如当事人的愿望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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