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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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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反诉的问题,中美两国的做法是不同的。由于本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接触了众多的涉外离婚案件,因此对两个国家关于离婚反诉的处理方法都很熟悉。二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在中国是禁止离婚反诉的,而在美国的各个州当中,基本上都认可离婚反诉。接下来,本离婚律师就此问题做个简单的介绍。
首先来看中国的做法。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反诉的定义是:“在一个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其目的旨在对抗、排斥、抵消、吞并本诉的独立诉讼请求。”正是由于这个概念,导致从法律理论上认为起诉离婚案中反诉无法成立。
为什么会是这样呢? 这还要从离婚案件的特点说起。众所周知,离婚案件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离与不离、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由此决定了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既然是复合之诉,那么子女抚养和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都无法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而只能是反请求。由此可见,在中国从法理上便已经否定了反诉在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可能。如果一位代理被告离婚的律师当庭拿出一份反诉状来,只能说明其并非真正的专业离婚律师,对离婚法律事务处于严重的无知状态。
接下来,本婚姻律师再来谈谈美国的离婚反诉制度。美国之所以允许反诉的存在,在本律师理解来看大致是效率优先的理念所致。在美国,当被告收到原告的离婚起诉书后便可以书写自己的离婚反诉状(Counter Claim)了。而被告所写的反诉内容实际上是自己对于离婚的一些要求。比如其中包括: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对于子女抚养及监护权的要求;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等。由于本律师接受的大陆法系关于反诉的理论,因此我只能称被告所写的这些内容只属于反请求,或者说是一份答辩状,而非反诉。在这些反请求当中被告既可以同意,也可以否定原告在离婚起诉状中的请求,并提出自己的请求。
美国法律允许被告提起反诉可以让双方尽快了解到各种对于离婚的一些要求,加强了双方的沟通,并让法院及时了解双方的争议是什么?很明显,这么做对于高效解决离婚纠纷是有莫大的好处的。
既然是效率优先,那么这么做也能被大家所接受。
本律师想额外强调的一点是:虽然我将美国的反诉称为反请求或者答辩状,但是其法律效果是不容置疑的。比如:一旦被告提出反诉,那么即使原告撤诉,该离婚案件仍然会进行下去。而不会发生像在中国那样: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不仅不能另行发起离婚诉讼,也不能反诉。而一旦原告中途撤诉,那么该离婚案件便结束。此后,被告才能发起一个新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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