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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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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决定起诉离婚后必然要解决自己应该向哪个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的问题。如果原被告双方仍然住在一起,则双方居住地的法院便可以受理他们的离婚案件。然而,在离婚纠纷中有很多时候都是双方分居后,原告才发起诉讼的。此时原告就需要注意了——自己需要根据双方的户籍、经常居住地及临时居住地等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本离婚律师借助一个案件为例做个简单的说明。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决定分居并搬离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所。此后数年双方便断绝了联系。最终,女方决定起诉离婚。鉴于双方的户籍及原来的居住地都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女方便选择了海淀区法院作为自己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女方本以为接下来就会开庭并对这段婚姻做个了断,未成想男方却提出了管辖异议。其认为该离婚案件应该由自己目前的居住地——南京市的某区法院审理。这个异议让女方有点缓不过神来。难道自己打个离婚官司还要远赴南方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特别审理了管辖问题。在庭审中,男方提交了自己在南京市某区居住的物业证明,水电费缴费记录等作为证据。经过一番调查后女方才得知在双方分居的第二年,男方便因为工作原因而离开北京并来到南京。现男方在南京市居住已满一年。根据法律的规定,南京市某区乃是男方的经常居住地。当离婚案件的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才有案件管辖权。
最终,海淀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京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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