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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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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亲一方往往需要负担子女抚养费。而子女抚养费主要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那么,如果当事人离婚后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及时且足额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当孩子突然生大病住院而产生了一笔高额的医疗费。对于这笔费用,当事人需要额外支付吗?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打算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案件为例做个说明。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儿。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判决,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则需要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千元整。转眼五年过去了,男方每月定时、足额支付着孩子的抚养费。然而,世事难料,孩子在八岁时被确诊患上了白血病。经过治疗,孩子的病情虽然好转,但是却花费了30余万元的医疗费。为此,女方要求男方与其分担这笔开销,却被男方拒绝。理由则是:自己平时已经按照判决支付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子女抚养费,因此无需再额外承担孩子本次生病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均有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男方作为孩子的父亲,虽然平时依照离婚判决支付了固定的抚养费,但是离婚判决是无法预见孩子未来实际医疗需求的。因此,对于离婚判决中所确定的子女抚养费只应被认定为父母在离婚时孩子的实际需求,而非一成不变直至孩子成年。未来如果孩子的实际需求发生变化,法律是允许对抚养费进行调整的。
本案中,孩子因突患重大疾病而需要一笔大额医疗费乃是客观事实,故而男方应该在平时支付了抚养费之外,还要与女方分担这笔费用。
最终,在本婚姻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令男方需要分担一半的孩子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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