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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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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女士向本律师咨询其在离婚后被法院判令与前夫共同承担债务的问题。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男女双方为多年的夫妻,男方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经济状况出现问题,男方向其朋友借款20余万元用于给公司员工发工资。此后,男方没能及时偿还欠款,而被债权人诉至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男方承诺偿还借款。然而,男方并未履行,并与妻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债务均由男方承担。”此后,债权人将女方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方作为共同债务人,与男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于诉讼,女方认为该债务与自己无关。其理由是:男方借债乃是为了公司的经营,而非夫妻共同生活。此外,自己已经离婚,在分割离婚财产的同时,额外约定了自己不承担任何债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女方向法庭陈述了上述事实和理由,但是法院最终仍然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其也承担偿还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查看了判决书后,本离婚律师发现法官抓住了两个关键事实:其一,这位女士在诉讼中自认当初借款时,借款系由其亲自收取;其二,女方平时负责为公司跑腿,给员工做饭,且不领取工资。
根据上述两个事实,法官认为:其一,女方对于男方借款之事知情且同意;其二,该公司系男方与女方共同生产经营。
在确定了上述两个关键事实之后,法官引用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但书内容:“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很明显,本案中的债务已经符合该法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条件。因此,法院最终判令这位女方与其前夫共同承担债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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