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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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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将近三十年前曾经登记结婚。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二十年前便已经分居。十年前,男方持美国得克萨斯州地方巡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二中院很快就做出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然而,女方并不甘心。为此,其向中院申请了再审。经过将近一年的审理,结果竟然推翻了此前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于是乎,女方趁热打铁,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起诉离婚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后业已生效。中国法院对于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做了详细的分割。对于财产的分割,女方并不满意。于是其提起了再审申请。目前该案正处于再审期间。然而,男方在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隐瞒了一个至为关键的事实,那就是其当年在获得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后至二中院再审又撤销了裁定的这段时间里与她人在美国登记再婚。
对于男方的再婚行为,也许有些读者会认为是无效的,但是本离婚律师却不这么认为。原因在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裁定后,从中国法律上来讲,男方便是单身适婚的状态。此时,男方无论再婚后所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都是应该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即便此后中国法院又撤销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裁定,男方与再婚对象的婚姻关系也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既然如此,男方的前妻(此时只能这么称呼她)当年发起离婚诉讼所经历的一审、二审,乃至目前正在进行的离婚案件的再审便都因为男方与前妻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而丧失了案件成立的基础。即使这一切都是因为男方向中国法院隐瞒了其再婚的事实所致也是如此。
对于上述“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状态,本婚姻律师认为正确的解决方式是:再审裁定撤销中国法院所做出的一审、二审离婚判决,并终结离婚案件的再审程序。同时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案由,重新审理并分割男方与其前妻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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