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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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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中国的房地产在持续了几十年的繁荣后最终还是迎来了它的拐点。关于这个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这就是市场经济规律。既然大环境如此,本离婚律师也就发现这些日子很多当事人开始关注离婚房产贬值后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在之前的案例分析当中,几乎全是房价上涨所带来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现在本律师也该来谈谈房价下跌后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的事情了。
虽然同是房屋贬值,但是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却可以存在多种不同的情况。比如轻微的贬值与赔本的贬值;再比如全款买房后的贬值与贷款买房后的贬值;乃至这些情况相互交叉融合后的新情况等。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本律师决定以最为标准的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男女双方三年前支付首付款60万元并贷款180万元在某市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在购买后经过短暂的升值便开始逐步下跌。截至目前,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仅为140万元。与此同时,双方尚欠银行贷款170万元。屋漏偏逢连夜雨,小两口的经济状况也明显恶化,并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直至破裂。
既然要离婚,二人就要把最为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分割清楚。经过一番计算,二人发现所面临的局面是:房屋购买价格为240万元,现在房价是140万元,足足贬值了100万元。此外,双方还欠银行170万元。
从法律上讲,无论房屋价格上升还是下降,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是可以分割的。法律会将这个问题拆分为两个具体问题,即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所谓积极财产就是房屋的现价值,而消极财产则是基于房屋所产生的负债。
本案中,二人关于房屋的积极财产自然是房屋的现价值——140万元,并且在离婚时平分。当然可以由一方获得房屋,然后给对方70万元的折价款。而对于消极财产也就是二人所欠银行贷款170万元也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最终应该是每个人承担85万元。
以上是严格按照法律理论的分割方案,虽然清晰明确,但是在现实中执行起来比较麻烦。在以往房价持续上涨的年代,法院都是将房屋判给一方所有,然后用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得房的一方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此外,所欠银行贷款由得房的一方独自偿还。这样做才是最简单的解决办法。那么,现在房价下跌了,尤其是在本案当中,二人关于房屋的问题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了,还能按照最简单的方法分割吗?
答案是肯定的。本律师认为:仍然可以将房屋判给一方所有,然后判令该方独自偿还银行贷款。这样做之后,得房的一方虽然获得了140万的积极财产,但是独自背负上了17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还应该判令另一方就二项财产相减之后的差额(30万元),给予得房的一方15万元债务补偿。如此一来,在房价下跌到赔本的地步时,双方分割离婚房产也能够以最为简单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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