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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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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规定,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后的确实现了“逆袭”,重新分割了离婚财产。那么,当事人可以就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请求法院撤销吗?对此,本离婚律师打算以今天接受的一个咨询为例做个说明。
男女双方在十余年的时间里为了逃避债务而两次结婚,然后又两次离婚。根据两份离婚协议的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女方。与此同时,双方还约定“婚生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由于是假离婚,实际上还是由男方承担家庭开支。于是,女方带着孩子前往美国生活。然而,出现了假戏真做的情景——男方很快便发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依法分割财产。由于男方掌握了关键证据,导致女方在诉讼中十分被动。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重新分割了财产。然而,男方并未就此罢手,而是以自己失业,无收入为由,直接断绝了女方的经济来源,包括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这就导致女方和孩子在美国生活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不久前,孩子又收到了一所私立学校的offer。面对加上学费在内的生活成本已经百万元以上,女方一筹莫展。思来想去之后,女方认为:既然男方可以让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自己为什么就不能也让法院撤销有关子女抚养费的约定,让男方支付更多的钱呢?为此,这位女士找到了本律师探讨其可行性。
对于女方的上述打算,本离婚律师认为很难实现。理由是
一、法律只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部分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子女抚养问题则是不能采用此方式加以撤销的。
二、虽然当事人不能采用上述男方曾经使用的方式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约定,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无论是孩子或者是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都有权请求法院将数额增加或降低。
反观本案,虽然在离婚后女方带着孩子前往美国生活,导致孩子的实际开销大为增加。然而,这并非法律所认可的能够请求男方增加抚养费的适当理由。毕竟生活成本比美国更高的地方还有,总不能随意选择一个生活成本显著高于国内普通家庭正常开销水平的地方定居,然后以此向对方索要抚养费吧?这就类似于离婚后不让孩子上公立学校,而是交纳高昂的学费让孩子上私立学校,这种做法显然是不适当的。更何况在该案中除了孩子的抚养费外,女方暗含着还想让男方负担起她本人的生活开销。这就更加不合理了。
此外,该案中男方声称自己无业无收入的说法虽然未必真实,但是男方也未必不会花些时间而做到这种状态。届时法律更不会支持女方的上述要求。
综上,本律师认为:这位女士应该放弃如此诉讼的打算,重新规划一下,量力而行,方能发现真正适合自己及孩子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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