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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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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难免会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出资办理一些事情。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这类事情便会被在离婚财产的分割时被“翻出来”而发生争执。
对于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帮助他人处理与婚姻无关的事务应该如何认定和解决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法院对于下面这个案件的处理。
男女双方均是再婚。男方有一子已经成年。女方看到继子十分喜欢汽车,便拿出4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继子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看到是为自己的孩子买车,男方当然不会反对。然而,数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男方向其返还当年的购车款40万元。由于购车款涉及案外第三人,故法官驳回了女方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是女方又另案起诉男方的儿子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女方一再坚持要收回当初的出资,但是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是:购车出资款的性质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早已完成且不具有可以被撤销的情形,因此女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上述判决,本律师认为是正确的。毕竟赠与完成后通常是不可撤销的。而本案中也不存在撤销的理由。除此之外,本婚姻律师还想借该案额外谈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使用问题。在该案中,女方动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之事男方是知情且同意的。因此,女方并不构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男方对此事不知情又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本律师认为:即便是给男方的儿子购车,如果男方不知情,则男方可以向女方甚至是自己的儿子索要该40万元。原因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否则便是侵犯了其中一方的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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