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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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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所代理的重多离婚案件当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都存在着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而子女抚养问题又涉及到三个小问题:离婚后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子女抚养费应该如何负担?离婚后应该如何探望子女?法院通常会在做出离婚判决时一并解决这三个问题。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来看,这只是通常的状态,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法院也有可能只解决前两个小问题,而对第三个则有可能不予处理。这又是为什么呢?
要回答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打算以曾经办理过的两个婚姻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希望在离婚后孩子能够跟随自己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
对于女方的离婚及子女抚养方面的诉讼请求,男方并不持异议,但是我们在法庭上提出来一个新的要求——自己能够定期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拦。
虽然女方找了一些借口希望让男方放弃探望孩子的打算,但是法院在最终的判决当中支持了男方探望请求。
案例二
男方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女方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身为被告的男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完全不同意女方的请求。而是主张孩子应该归自己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经过双方激烈的争夺,法院最终认定孩子以跟随女方一起生活较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判令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而对于探望权问题则只字未提。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院对于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都是正确的。然而,上述两个案件虽然都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为什么会对于其中的探望权有着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呢?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有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所谓“不告不理”是指法院出于对诉讼主体的意愿的尊重,对于那些未经起诉的事情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
在案例一中,虽然身为原告的女方未提出孩子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但是被身为被告的男方明确提了出来。既然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法院自然会支持其请求,故而在离婚判决书中规定了男方应该如何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而在案例二中,男女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探望权的问题,而是纠缠于离婚后谁更应该得到子女抚养权这件事情。于是法院仍然是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尊重,而在离婚判决中没有提及探望权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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