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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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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关于如何分割财产就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然而,与之相比,本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更加复杂。
在确定一笔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通常不止一个,而且还要综合考虑。举个例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负债。因为另一方不知情,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然而,这种判断只考虑一个因素,那就是另一方不知情。如果案件稍微复杂一些,存在其它因素,比如另一方事后对欠债做了追认,或者虽然未追认,但是借债方所借来的款项被用于家庭成员疾病的治疗。那么,此类债务仍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还会有更加复杂的情况。比如下面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成立并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男方持股51%,女方持股30%。男方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女方则仅为公司股东。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张某(化名)借款1000万元。男方自己则作为担保人。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始终无法偿还该借款。于是,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自然支持了张某的还钱请求,同时判令男方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开始执行男方的财产。此时,男女双方已经协议离婚。而男方名下也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进而,债权人及法院开始考虑执行女方名下的财产。
然而,要想执行女方名下的财产从法律上说并非易事。原因在于这笔债务是以公司名义所借,而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经营不善欠债也不应追究到公司经营者个人的头上。然而,在本案中,男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公司的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那么,男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公司所欠下的债务便具有了法律依据。这是突破的第一个法律障碍。
第二法律障碍则是:男方婚内以其个人名义为公司提供担保,女方并不知情,也没有做事后的追认。在这种情况下,女方通常是无需与男方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然而,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么判决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原因在于法院将更多的因素纳入的考虑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上述规定当中,法院引用了“共同生产经营”这个因素。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定。在本案中,男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女方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第二大股东,夫妻二人共同持股比例占绝大多数。据此,可以认定夫妻二人的共同利益与该公司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另外,公司收入也是二人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男方为公司经营所形成的担保之债与二人的家庭生活机油相当的关联性,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上述法院所做的一系列的逻辑推理后所得出的结论,本婚姻律师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将女方纳入债务偿还责任人当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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