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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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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涉外离婚案件,本律师需要提前帮助身在海外的原告准备起诉材料的,以便等到六个月期满时可以立即发起离婚诉讼。与此同时,为了确定男方的护照号,我还特意来到出入境管理局做了查询并锁定了男方的护照号码。就这样,在本离婚律师的精心安排下,我方于撤诉后刚满六个月便重新办理了其实立案手续。两周后,案件的承办法官也已经确定,还是之前审理该离婚案件的女法官。
当得知本律师打算在开庭前就要调取男方以护照号办理的纳税记录后,这位法官很是不情愿。为了进一步说服法官,本律师向其列举男方在以往的历次诉讼中是如何不诚实,并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的。然而,这位法官的态度仍然难以转变。既然如此,本律师换了个角度,从法官的立场上展开说服工作。即:该案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不判离恐怕是说不过去的。既然要判离,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的工作必然也要做。与其等到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所隐瞒的财产明确发生争议后再调取证据,不如现在就允许本律师提前去做。否则将直接影响审判的进度,不利于法官及时结案。
听了本律师的一套理论后,法官最终同意了我方的调证申请。然而,少见的是:这位女法官并没有准许本律师去调查,而是安排法院专门负责此类事情的工作人员去做。之所以说少见乃是因为法官们都是本着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除非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否则,能让律师去调证的话,便决不会把这事儿揽在自己人的身上。
既然法官已经同意提前调取证据了,本婚姻律师便没多想。回去等结果吧。
没多久,法官便打电话通知说:“证据已经调取,可以前来领取副本,然后准备开庭质证了。”听到这个好消息,本律师很是高兴。拿着证据副本从法庭出来后,当即打开来看。果然,一串串惊人的收入数字展现在我的眼前:230万、162万、56万。。。好家伙,男方回国后这些年被其隐瞒的收入足足有近千万元!兴奋之余,本律师当然不会忘记一件事情,那就是男方到底是否在某科技公司工作。
看看税务局提供的证据副本中所列出的扣缴义务人不就行了吗。咦?怎么在这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扣缴义务人”栏目被空置呢?这也太反常了吧!顿时,本律师对男方及其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回想当初法官去某科技公司调查拿回来的“查无此人”的说明与本律师之前从税务局里调出来的该公司曾经为男方代扣代缴某年的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再回想这位女法官在本次诉讼中罕见地不让本律师亲自去税务局调证,而是安排该院其他人。虽然没有凭据,但是足以让本律师警惕起来。
假设这位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什么关系。那么,本律师为了证据当中没有写明“扣缴义务人”之事和法官理论将无济于事。而且,他们这么做肯定还会有“后手”,以合理解释这些收入,从而让我的当事人仍然无法就该巨额收入得到补偿。看来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动声色,并由本律师亲自出马去趟税务局尝试补全证据了。
出了法院,本离婚律师径直来到了北京市税务局,记不清此次是第几趟过来了。轻车熟路,甚至连门卫都认识我了——打个招呼就进去了。还是那个办公室,还是那位女工作人员。
“您好,我又来了。”看到她,本律师竟然有点不好意思了。毕竟麻烦她很多次了。
“您好,这回有什么能帮助您的吗?”她的态度依旧很好。
“我拿到了您这边提供的当事人的纳税记录表,但是怎么在表格中 的‘扣缴义务人’一项是空白的呢?”
“哦,让我看看。。。还真是这样啊?”
“‘扣缴义务人’一项在缴纳个税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我觉得您应该给打印上。”
“这倒是。然而我们不可能重新打印一份,因为上次的接受调查记录已经报给领导审批过了。这样吧,我给您出一个补充说明吧。”
“好啊,谢谢您!”
就这样,本律师终于获得了该案所需的全部财产证据。
这份补充说明应该在开庭前给法院送过去吗?当然不!因为本律师想看看他们在法庭上怎样对巨额收入进行解释或者说是表演。
开庭当天,只见男方面无表情地坐在被告席上。他的律师倒是一副若无其事,自信满满的样子。还是那个男律师。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到起诉子女抚养费的官司,再到本次的终局离婚诉讼,男方所请的律师都是这位。看了男方是非常信任他的。倒也是,大概这位律师从多年前便已经介入了这起离婚纠纷,并为男方如何保住财产而在出谋划策的吧?这么说是有根据的。因此女方曾经给我提到过在数年前,双方还在为离婚谈判时,这位男律师便出现并作为男方的谈判代表与女方交涉过。既然如此,男方处心积虑了这么多年,在其公司的“鼎力协助”下,不交社保、用护照号申报纳税等一系列隐瞒离婚财产的专业手段恐怕也是来自于这位律师的主意。
在法官的主持下,庭审的前半部分很是顺利——确定了被告同意离婚,从而解决了是否应该判离的问题。孩子的抚养费也由法官决定按照美国法院在最终判决离婚前,提前做出的男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来定。接下来便是本案的最大争议问题——男方在国内是否有应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诉讼程序,被告方自然也提前拿到了那份纳税记录的副本。只见男方的律师从文件夹中抽出了几张纸,分别给了法官和本律师各一份。原来是几张分别盖有不同公司公章的关于男方纳税情况的说明。这几份说明分别针对历次纳税记录进行了解释。
只见男方律师说到:“税务局所提供的纳税记录中虽然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但是这些钱却与男方没有多大的关系。因为这些钱是公司委托男方及其他数人完成公司所交付的软件开发任务后支付给全体这些人的。按照公司的说明,男方只应获得历次劳务报酬的总额为63万元。以男方的名义纳税只是各家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时报税更方便而已。这不,这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都写清楚了。”
哦,为了掩盖收入还能这么胡说八道啊!听了男方律师的一番话后,本离婚律师惊讶地睁大了眼睛,嘴已经咧开,就差笑出声了。
听了男方律师的解释后,法官倒是沉得住气,转脸问本律师道:“原告律师,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当然有了。”本律师抑制住兴奋的心情答道:“首先,根据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记录来看,全部收入均属是被告的收入。区区几个无法确定是否真实存在的公司的情况说明在证明力上根本无法匹敌来自于国家机关的证据。其次,按照男方的律师说法,男方在不同的时间,为不同的公司提供劳务时,各家公司均决定要借用男方的名义来报税,如此出奇地一致难道不值得怀疑吗?更何况按照被告律师的说法,被告所得的报酬与其他接受报酬的人根本就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别人都拿上百万元,而男方每次只拿区区十几万元,甚至几万万。男方凭什么会同意这些公司去拿他的名义去报税呢?这种毫无逻辑和常识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另外,相信本庭的各位也都事先看到了——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记录里面欠缺了一项,那就是‘扣缴义务人’!众所周知,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通常都是其职工的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专业的征税机构——北京市税务局在为法院提供查询时理应不会‘漏掉’如此重要的一项。然而,为什么在本案中就被‘漏掉’了呢。而本案的被告及其律师现在正在利用该‘漏掉’而做文章,企图捏造几个不知名,甚至不知真假的公司所出具的所谓的情况说明而拼死掩盖男方的真实收入!这些情况,本不是本律师所应追究的,因为这不是律师的职责。至于是谁的职责,在庭的各位都应该清楚。不说追究不追究责任的事情了。咱们现在只谈案件事实。为了弄清楚到底谁是男方的‘扣缴义务人’,本律师前几天亲自又去了一趟税务局。好在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很负责任,给本律师额外出具了一份针对纳税记录的补充说明。在该说明中明确指出了‘扣缴义务人’是某著名科技公司。而且这么多年来始终是这家公司。这和本律师就该案第一次起诉到该院后所主张的男方的工作单位完全一致。足见在该案中有伪造证据的,还有帮助伪造证据的。这些人真是处心积虑,忙得不亦乐乎。你们都看看吧。”
说罢,本律师将盖着“北京市税务局”公章的补充说明递给了法官。
相信至少被告及其律师已经后脊梁冒冷汗了。法官到底是老练,看了一眼我递过去的材料便转手交给了被告。只见被告颤抖着手结果来后看都没看就又转手交给了他的律师。而那位律师接过来仔细完后,喉头哽咽了几下,试图清清嗓子,却没发出声音。
停顿了几秒钟后,他终于发表了意见:“这个我们不清楚。反正事实是那些收入基本上都不是被告的。至于那几家公司为什么在情况说明里那么去写,我们需要庭后和他们核实。”
哇塞!你们自己提供给法庭的情况说明还需要回去再核实?什么“不清楚”,什么“反正”,这分明是理屈词穷,毫无逻辑的胡说八道了嘛!
案件的结果自然是我方胜诉,女方获得了其应得的数百万元财产。至于法院是否在此后追究了男方,或者其律师,甚至是某科技公司的伪证责任,本律师没有去打听。正如上文所说的——那不是本律师的职责。他们所损害的也不是本律师,而是法院的威信!
虽然这个案件让本律师历经周折,尤其是遇到了专业的掩盖离婚财产的手段。然而,这一切有都被本律师解决掉了。其中的成就自然感满满。同时,本律师也积累了更多的办案经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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