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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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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因为原告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不仅会牵涉到中国各个地方的法院,还可能会涉及到外国法院的管辖权。甚至会出现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现象。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专门针对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并在国外登记结婚,而离婚时只有原告一方在国外的管辖法院问题做个说明。
男女双方在美国留学期间相识并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在美国某地登记结婚。毕业后,男方选择回国发展,而女方则留在了美国。由于长期各自在异地生活,夫妻感情逐渐出现了问题,直至发展到离婚的地步。此时,男方已经是某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收入自然不菲。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女方决定委托本律师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很明显,如果该案在中国进行审理,将对男方不利。毕竟男方所掌控的财产基本上都在中国,调查和分割自然容易。于是,男方在其律师的建议下,打起了管辖异议的算盘。其提出管辖异议的正式理由是: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且女方人在美国。无论从婚姻缔结地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原告不在国内的角度来分析,女方都应该向美国法院起诉才对。因此,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对于男方的上述说辞,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这就很明确了——虽然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女方还在美国居住,鉴于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且男方在国内居住,女方是有权利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的管辖异议申请,该案得以在中国境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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