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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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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针对离婚问题完全协商一致,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不必向法院发起繁琐的离婚诉讼。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办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来看,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选择好合好散,却只能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而不能办理协议离婚。这又是为什么呢?对此,本律师以今天接受的一件离婚咨询为例做个简单的解释。
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多年前在美国留学期间相识并交往。一年后,双方共同在美国登记结婚。再后来,双方共同回国并在某大学从事科研工作。原本平静的生活却由于女方的原因而始终无法生育子女。长此以往,夫妻感情逐渐走向破裂。并最终发展的离婚的地步。由于二人都没有过错,因此双方都比较冷静并通过协商而达成了初步的离婚条件。为此,女方找到本婚姻律师打算为其起草正式的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了解了情况之后,本律师表示无法完成这个工作。原因是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受理他们的离婚申请。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既然不予受理,他们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条路了。
除了上述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对于双方均为生活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为他们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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