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本离婚律师发现在解决有关子女抚养问题时,一些当事人总会认为自己的经济能力强,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为理由,而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那么,法官又是如何认识这个问题的呢?对此,本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结婚五年并育有一女孩时年三岁。由于性格不合,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我方请求法院准予孩子跟随女方生活。而男方则以自己是大学教授。与女方相比,自己有较高且稳定的收入,并且能够为孩子提供大学附属幼儿园、附小等优质教育资源。与此同时,男方还声称:如果女儿归自己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貌似男方的抚养能力更强,但是本婚姻律师为女方准备了如下证据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日常女方陪伴照顾孩子明显多于男方的证据。该组证据内容较多,因为绝大部分都是在日常生活中留下的诸如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等。对于这组证据,男方虽然认可真实性,但其仍然坚信自己的经济能力足以抵消女方对于孩子的日常陪伴。
二、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相关证据。
三、女方的父母经常协助照看孩子以及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愿意帮助女方继续照看孩子的证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因此,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应仅考虑一方的物质条件,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抚慰都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本案中,女方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陪伴照料,因此,孩子对女方更有亲切感和依赖感。故女方更具有抚养优势。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