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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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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存在着错误的认识。比如今天联系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的男士便是如此。
这位男士三年前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选择了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的约定,3岁的女儿归女方抚养,这位男士按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离婚后,男方如约定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并且不时地探望孩子。久而久之,这位男士发现女方给孩子报了一个舞蹈班,由于舞蹈班老师和女方的强行要求,导致孩子逐渐对舞蹈失去了兴趣,不仅如此,每次舞蹈练习都成了孩子希望尽早结束的痛苦过程。为此,男方提出向女方提出异议,希望女方不要过于苛求孩子。没成想却换来了女方的冷嘲热讽。说什么“离婚了,孩子跟着母亲就要服从母亲的管教,孩子爸爸只有义务支付抚养费,让爸爸探望孩子已经是男方能得到的最大回报了。至于孩子的教育问题,或者说孩子是否要继续学习舞蹈的问题上,男方无权插手。”
女方的这一番话让男方很是郁闷,但又不清楚女方的说法是否有理。为此,这位男方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男方的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虽然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但是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任何一方都有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女方所称其让男方探望孩子相当于施舍给男方的一项福利,并且是男方以支付抚养费所换得的则更是无稽之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当母亲强行逼迫孩子学习舞蹈时,父亲是有权利反对的。基于此,本律师认为是否让孩子继续学习舞蹈,应该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说男方反对的话,则不应再让孩子继续学习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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